✔ 最佳答案
法律上, 如果債權人於債務指定到期還款日而不還債, 而債權人於前述日期後之六年內不提出追討欠債, 那麼在六年期滿後便會被視作放棄其追討權.
但請注意: "追討"是包括一切口頭(電話), 書信, 在報張刋登啓示或法律行動之明確追收債項行動. 就算你搬左屋, 銀行揾你唔到, 只要佢寄封掛號信到你 "最後所知地址" (Last Known Address), 都巳被視作作出追討.
如債權人在此六年內曾提出任何型式之追討, 那麽此六年期限便會廢除, 債權人有權永遠追討下去. 此例包括所有民事債項或索償, 不單只是針對銀行或財務機構的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