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猥褻侵犯」即是俗稱的「非禮罪」。這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所禁止的罪行。
控方須證明以下三個元素,才可以成功將被告人入罪:
(一) 被告人故意地侵犯受害人;及
(二) 被告人對受害人的侵犯行為必須為猥褻性的;及
(三) 受害人是不同意被告人的猥褻侵犯行為。
就侵犯行為的武力而言,被告所用武力多少對是否罪名成立來說是不重要的,即使輕微碰觸受害人都足以構成「侵犯」。當然,被告所用武力的多少是法庭量刑的考慮因素之一。
至於行為是否屬於「猥褻性」,則是根據案情由陪審團決定的。如果被告人侵犯受害人的私處或胸部,則法庭會傾向將此行為視作「猥褻行為」。
另一方面,若果正常心智的人 (right-minded people) 都會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猥褻行為」,則被告人的行為亦會被法庭認為是「猥褻行為」。
因此, 以你的形容, 你並非故意地作出猥褻侵犯行為, 因為並不構成非禮罪!
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 《猥褻侵犯》
第(1)款 -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第(2)款 -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第(3)款 -
「任何人如與或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或她與另一人為已婚夫婦,則不會因第(2)款的規定而犯猥褻侵犯該另一人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