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幾大,如果你係9-17 到就唔好理跳躍力
因為仲會有得高.
你要估佢既走籃路線,
你即企係果到唔好動,等佢撞你
你可以叫foul
第1 條 比賽場地與記錄台之設置
1.1 正規籃球場之半場為比賽場地。
1.2 在中線(近中點)外或任一邊線外設置記錄台。
第2 條 球隊與球隊席區
2.1 每隊可報球員最多五人。
2.2 領隊及教練各一人。
2.3 記錄台兩側之場外為球隊席區。
第3 條 比賽時間
3.1 每場比賽時間十分鐘。若
3.2 比賽時間終結得分相等,則加時比賽三分鐘。(參閱第18.1 條)
第4 條 比賽開始
4.1 由雙方任一球員在罰球圈內跳球開始比賽。
4.2 跳球時,跳球員沿罰球線站立,其一足或雙足應踏在近圓圈中心的
罰球線上。
4.3 球經跳球員合法拍出後任一獲得控球權的隊必須使球返回(接觸)
三分場區(註:若是控球球員,則其雙足必須接觸三分場區)後,
才能試圖投籃。
-違反本條規定作違例論-
4.4 若球隊於法定比賽時間沒有到場或不足三人到場比賽時,則宣判
該隊棄權,由對隊勝10:0。
第5 條 二十秒鐘規則
5.1 某隊球員在場內控制一個活球後,該隊必須在二十秒鐘內設法投
籃。
-違反本條規定作違例論-
5.2 在無二十秒鐘裝置情況下,若球出界而由原控球隊發球時,則該隊
可重新獲得二十秒鐘控球進攻時間。
5.3 在無二十秒鐘裝置情況下,若球隊故意拖延時間而無意投籃時,則
二十秒鐘規則仍然生效。
-上述第5.2 條及第5.3 條規定由記錄台職員管理之-
第6 條 禁止扣籃或緊拉籃圈
球隊熱身時及在比賽進行中,禁止球員扣籃或緊拉籃圈,違犯者判作
技術犯規,嚴重者宣判取消比賽資格犯規。
第7 條 比賽進行中投射未中籃
7.1 若原進攻隊球員搶獲籃板球,則可繼續進攻投籃。
7.2 若原防守隊球員搶獲籃板球,則必須使球返回(接觸)三分場區
(註:若是控球球員,則其雙足必須接觸三分場區)後,才能試圖
投籃。
-違反本條規定作違例論-
第8 條 最後一次罰球未中籃
最後一次罰球未中籃,任一搶獲籃板球的隊必須使球返回(接觸)三
分場區(註:若是控球球員,則其雙足必須接觸三分場區)後,才能
試圖投籃。
-違反本條規定作違例論-
第9 條 宣判死球後的發球恢復比賽
9.1 發球區-在正對籃圈之弧線外三分區設一指定的發球區。此發球距
弧線兩公尺,以一條寬五公分長一公尺的線標示之。此線中點應在
端線中點與中線中點的假想聯結線上,並與端線平行。此一公尺的
線被視為有一公尺的深度。
9.2 球出界、宣判違例、宣判跳球、宣判犯規而無罰球執行及投籃球員
被侵犯而球中籃或裁判員因任何合理原因而中止比賽時,應在發球
區發球恢復比賽。
9.3 裁判員控球後應以手交手方式或(在三至四公尺內)彈地傳球給發
球員。
9.4 發球時:
9.4.1 進攻隊球員必須留駐在三分場區內直至球發出觸及本
隊球員後才能試圖投籃或進入兩分場區。
9.4.2 防守隊球員必須留駐在兩分場區內直至球發出觸及對
隊球員後才能進入三分場區。
9.4.3 防守隊球員不得搶截發球員發出之球,直至該球觸及
對隊球員為止。
-違反第9.4 條規定作違例論-
第10 條 宣判跳球後的恢復比賽
比賽進行中宣判跳球,則由比賽開始時雙方任一跳球員在罰球圈,跳
球合法拍出球後獲得控球權球隊的對隊發球恢復比賽。
若再次宣判跳球,則由比賽開始時雙方任一跳球員在罰球圈跳球合法
拍出球後獲得控球權的球隊發球恢復比賽。餘類推。
-此條規定應由記錄台職員管理之-
第11 條 最後兩分鐘比賽
11.1 每場比賽或加時比賽至最後兩分鐘時,記錄台職員應響亮地向場
內比賽球員宣佈(若採用“中央計時”,則由大會廣播):“比
賽時間還有兩分鐘”。
11.2 當宣佈“比賽時間還有兩分鐘”後,不准許球隊請求暫停。
(參閱第14.4 條)
第12 條 比賽計時鐘的運作
12.1 死球時包括投射中籃、最後一次罰球中籃、球出界、宣判跳球、
宣判違例、宣判犯規(或有罰球執行時)、球員替補、球隊暫停或
裁判員因任何合理原因中止比賽時,比賽計時鐘照常運行。
12.2 若因球員受傷或任何合理原因,裁判員有權中止比賽,但亦不宜
超過一分鐘,應迅速恢復比賽。(參閱第14.6 條)
12.2.1 若多個球場進行比賽,賽會採用“獨立計時”,則撥停
比賽計時鐘。(參閱第14.6 條)
12.2.2 若多個球場進行比賽,賽會採用“中央計時”,則比賽
計時鐘照常運行。(參閱第12.1 條)
第13 條 替補
死球時包括投射中籃、最後一次罰球中籃、球出界、宣判跳球、宣判
違例、宣判犯規或裁判員因任何合理原因中止比賽後,球隊均可請求
替補。
2009-01-05 14:20:15 補充:
第14 條 暫停
14.1 死球時包括投射中籃,最後一次罰球中籃、球出界、宣判跳球、
宣判犯規、宣判違例或裁判員因任何合理原因中止比賽後,球
隊均可請求暫停。
14.2 每場比賽,球隊有一次暫停權利。
14.3 暫停時間三十秒鐘。註﹕啟動暫停秒鐘至二十秒鐘時,記錄台職員
應響訊號通知裁判員及球隊準備恢復比賽。
14.4 當記錄台職員宣佈「比賽時間還有兩分鐘」後,不淮許球隊請求暫
停。(參閱第11.2 條)
14.5 加時比賽不淮許球隊請求暫停。
14.6 若因球員受傷或任何合理原因,裁判員有權中止比賽,但亦不宜超
過一分鐘,應迅速恢復比賽。(參閱第12.2 條)
2009-01-05 14:20:28 補充:
第15 條 犯規
15.1 侵犯非投籃球員,由原進攻隊發球恢復比賽。
15.2 侵犯投籃球員。
15.2.1 若球中籃,由得分隊發球恢復比賽。
15.2.2 若球未中籃,判罰兩次或三次罰球。
第16 條 球員四次犯規
球員四次犯規(包括侵人犯規、技術犯規、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後,
應自動離場退出比賽。
第17 條 球隊五次犯規:罰則
球隊犯規累積達五次後,當無控球權時,該隊球員犯規,則被判罰球
兩次。除非該次犯規罰則較重,則執行較重罰則。
2009-01-05 14:21:06 補充:
第18 條 比賽時終結得分相等
18.1 比賽時間終結得分相等,則加時三分鐘比賽。應按第4 條開始比
賽(比賽進行中宣判跳球,參閱第10 條)此條規定只在冠亞軍
決賽比賽時間終結得分相等時適用。
18.2 其餘的比賽規則:
18.3 擲毫決定先後由比賽時間終結時場內兩隊之三位球員相間投射
「黃金罰球」決定勝負。例如:「A1 投中__B1 投中__A2 投中__B2
不中」後,即鳴哨宣佈比賽結束,A 球隊獲勝。餘此類推,直
至分出勝負為止。罰球投中之得分應累加在球隊得分之上。
18.3.1 四次犯規的球員或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球員,不得參加
“黃金罰球”決勝程序。
2009-01-05 14:21:14 補充:
18.3.2 若比賽時間終結時,某隊在場上球員不足三人時,則
該隊每一位球員亦只能在每一輪相間投射“黃金罰
球”時限作一次投射罰球。
18.4 若仍未能分出勝負,則應重新按第一輪投射次序(第18.3 條、
第18.3.1 條、第18.3.2 條)規定進行次輪相間投射“黃金罰球”
決定勝負。餘此類推,直至分出勝負為止。
第19 條 裁判員的判決為終決!球隊不得異議。若
球隊認為裁判員的判決有損該隊利益時,則可向賽會當值職員投訴備
案,但仍須繼續參加比賽,否則被判取消比賽資格。
2009-01-05 14:21:18 補充:
第20 條 備註:
20.1 除上述規則外,餘按現行國際籃球規則執行。
20.2 若球賽主辨單位在比賽章則或行政事務上有“特別規定”時,
則按“特別規定”執行比賽。
20.3 每場比賽臨場執法裁判員兩人,記錄台職員一人。
20.4 應使用香港籃球總會審定之比賽記錄表。
參考: 自己同yahoo, 上網, 上網, 上網, 上網, 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