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沒供樓的業權可否上訴要回?

2009-01-02 10:56 pm
想問下
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破產管理署在其破產後要求配偶買回另一半業權

但問題係層樓一直由其配偶負責供..並有銀行證明..
破產人只是掛名


大家覺得法律上
上訴會唔會有機會挽回另1半的業權回來..
thanks~~~

回答 (2)

2009-01-03 1:59 am
✔ 最佳答案
閣下問上訴會唔會有機會挽回另1半的業權回來..,的意思是配偶不用付分毫,用證據證明他才是樓宇的實質供款和擁有人嗎?
如果我無理解錯你的問題,配偶一方當然可以這樣做。祇要他有充分的資料去說服破產管理處,破產者的業權性質祇是受託人,相信能取回全數業權的機會很高。
另外我想問破產管理處要求破產者的配偶,買入破產者的半份業權,有否開價呢?如果銀碼不大,我建議接受。我知道有一個類似的例子,破產管理處的開價祇是五千元,這位破產者的家人當然立即應允!其實破產管理處的目標並不是以市價賣樓,他們祇是希望解決了這個業權問題,免得妨礙他們處理破產者的檔案。能取回多少樓款?清還多少債務?對破產管理處來說根本全無意義!最重要是完成手頭上的工作,所以是有機會以不太高的價錢回購破產者的半分業權的。
又假設破產管理處開的價太高不能接受,其實配偶一方是可以選擇拒絕的!他絕對有權拒絕購買而保持現狀,破產管理處是無權處理非破產者的財產。即是破產者的半份業權歸破產管理處監管,但另外半份業權是配偶的私產,破產管理處不能強制售賣或沒收!破產管理處祇能夠控制或出售他管理的半份業權,而半份物業業權,在市場上是無法出售的,因為業權不完整,是不會有人願意購買的!這是為甚麼破產管理處要配偶買入全部業權的原因,因為除了他外無人會買入!所以這個主動權在配偶手上。
配偶就算拒絕買入另外半份業權,仍然可以如常居於上址,破產管理處並無權力收樓或要你遷出!祇是當然亦無法賣樓,因業權問題未解決破產管理處會將這個物業釘契!所以祇能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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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幫到你 !
參考: 個人理解!未必正確!
2009-01-03 9:09 pm
ceci is correct!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7: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102000051KK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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