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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目前的火紅新聞案件--【扁案 】--
再加上小妹最近在看法學相關書籍,有幾個法律問題想要請教法學大大,還請多多指教喔!謝謝!
1.『法官』跟『審判長』有什麼不同?
就以陳水扁先生首次【無保釋放】的那位《周占春法官》,以及這次再度將陳水扁先生羈押的《蔡守訓審判長》,法官跟審判長有什麼不同?判幾年刑的是法官還是審判長宣判的呢?
2.有關【羈押】被告
偵查中,每次不得超過二個月,得延長一次為限;
審判中,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每次延長不得逾二個月。
像陳水扁先生首次被羈押32天,算是還是『偵查中』的案子嗎?如果當時還不能無保釋放,他會被羈押多久?那像這次再被羈押,羈押天數是不是又要重新算起?還是累計天數呢?
3.『看守所』跟『監獄』有什麼不同?
4.這件轟動台灣社會的案件,是屬於『刑事』案件吧?
萬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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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
像這次就是屬於《合議庭》,所以就有《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這三位嗎? 審判長可以『判刑』嗎?或者『無罪釋放』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