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A公司找B公司生產貨物, B公司沒有在A公司要求的貨期之前交貨(遲了4天, 但A公司的交期不是B公司要求的, 只是B公司答應A公司盡力趕貨)。
A公司因為交期問題而導至了損失(在收貨前已經知道),而仍然開了一張支票給B公司(因B公司要求一定要收到貨款後才會發貨,而亦表明不會為事件負上責任)。
但收到貨了後, A公司把那一張支票截了,理由是B公司因不能準時交貨而導至A公司有所損失, 要求B公司要承擔該損失才會把餘下的貨款對現。
問題1: A公司老闆會不會負上刑事責任(開空頭支票)?
問題2: 有什麼途徑可以追討貨款?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