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我舊公司十月發出遣散通知.咁我十一月尾last day.
但係last day 之前, 佢要我簽一份合同, 話明邊幾日會出番曬d 糧俾我...
我當時未收到既糧包括, 十月人工, 十一月人工, 半年mpf, 仲有遣散費....
咁好啦, 佢話會離職之前, 出曬十月人工, 十一月人工, 同埋半年mpf... 遣散費就分2個月俾...
到左離職當日, 佢整係出得十月人工既三分之一, 話下2個星期有cash flow番就出番... 點知過左2個星期, 都係出多十月人工既四分之一.. 即係合共出左十月人工既十二份之七...
舊公司話, 今個月尾會出第一期遣散費架... 不過佢連之前d 數都未出曬, 又點出遣散?
我想知, 佢咁樣係唔係已經算係毀約? 係唔係可以係勞工處告佢??
我已經忍左2個月, 佢咁樣拖法.. 我都唔知我d 糧會唔會冇左.... 人情還人情, 數目要分明嘛~!! 我已經俾佢遲d 出啦, 但係都仲要拖.... :(
註: 我宜家收到係total amount (十月及十一月人工 + 遣散費)既未足20%... :( 仲未計mpf果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