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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條的內容全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002年9月24日,香港政府頒布了《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除了把現時法律已經銜蓋但過時的法例進行修訂外,還就原來香港法例沒有的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罪提案作出諮詢。
根據諮詢文件,有關法例的修訂會把現時分散於《香港法例》內多項相關的條文抽出集中,並重新寫成一條《國家安全法》;根據《基本法》所規定,對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5項罪行作出立法。
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指出「23條就像有把刀在你頭上」,令很多人憂慮這項法例可能會影嚮港人本來擁有的人權和自由,除部分親北京人士和社團對立法表示支持,絕大部分香港市民感到無助和憂慮。另外,公眾對法例中將可能引進內地法例中「國家安全」的慨念而感到非常不安。通過這個慨念,政府可以隨時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而取締任何民間組織,而無須提出證據。
政治人士和市民普遍認為,此文件過於嚴苛,刑事條文泛政治化,其中「國家安全」被誇大,而許多新定義的語句含意都很廣泛並欠明確,對基本人權和自由沒有應有的保障。
d人甘抗拒23條立法原因:
大陸如有組織被中央政府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而遭禁制,香港政府有權查禁該組織的香港分支而無需經任何調查。「國家」與「政府」的概念分界模糊。民主的制度容許市民監察政府,但建議的條文使反對「政府」等同於反對「國家」。警察無需證據和法庭手令即可入屋搜查,實屬製造白色恐怖之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均屬違法。知情不報者可被檢控,引入古代連坐法。「煽動」「處理煽動」「管有煽動」「知情不報」之類罪行,可能會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造成潛在威脇。檢控「煽動叛亂」罪行不設時限,疑當局即可無限期地追究「煽動叛亂罪行」。許多新定義的語句含意都很廣泛並欠明確,如「危害國家安全」,讓政府以此廣義字為藉口胡亂起訴、迫害異見人士
15/12/2002,60,000人遊行反對立法。
1/7/2003,民間人權陣線舉辦「七一遊行」,主題是「反對23條立法」,吸引50萬市民上街參與,從銅鑼灣步行到政府總部。參與遊行的人數大大超過政府預期7月5日,政府就23條立法作出3項的讓步,董建華宣布修改原草案條文,包括:
刪除可取締內地從屬組織的條款;加入公眾利益抗辯理由;取消警察入屋搜查權。7月6日,田北俊因與政府的意見不一致,辭去行政會議成員一職,表示反對政府倉促立法。隨著自由黨的反對,立法會中不可能有足夠的支持票通過條例。政府經過通宵會議後,在7月7日凌晨1時57分宣佈無限期押後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二讀。
9月5日,董建華宣布撤回《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承諾先搞好經濟,並會再次充份咨詢市民,達到共識後才再立法;重申沒有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