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己得不到美國簽証. 因我有刑事案件發生於2004年9月.未婚夫是美國人.而他亦知道有關案件.我把所有領事館需要的文件前去面試.最終給她拒絕.面試前我未婚夫要我準備一封律師信.可惜幫不了忙. 現在我倆不知怎辦? 假如我未婚未和我在香港結婚. 我還有机会跟他到美國居住嗎? 案件於2005年1月審訊.我不懂法律.而我的代表律師在裁判後說.法官判罰款5000,緩刑一年. 我真的不知道對我影響是這樣嚴重. 領事不發簽証的理由是, (我以不道德的交易為生).意思指我是妓女.我看了哭成淚人返回家. 把我經歷的痛苦一一對他訢說. 而他說會想準辦發和我一起在美國生活.他亦說為何我倆正式結緍,美國政府要把我倆夫婦分開.一個在香港,一個在美國. 不論她是否妓女.都是己過去了的事實. 這樣是不公平和有其視所有在香港的性工作者.由其以女性為首選. 就像判了她們死刑般似的. 難道在西方國家就沒有性工作者嗎? 在以上的對話.更加深了我倆的愛和信念. 本人發出這訊息. 實在無耐. 希望各位有心人仕如對於美國的法例有所認識. 可否提供你們寶貴的見意.
苦困相心的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