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有法條的詳細出處,該事由也才有根據,所以…不免還是會引述到相關法條喔!)
★你們雖然沒有任何的圖利之意(純娛樂),但因為你們的該行為是發生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就是那個「對外開放(對外營業)」的泡沫紅茶店,故…你們仍符合「普通賭博罪」的成立要件喔!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因為當時你們的桌上有現金約300元…即「財物」的證據!)
★你們的情形會有以下:
一、念在你們是初犯,於予「不起訴」處分。(完全沒事)
二、念在你們是初犯,於予「緩起訴」處分。(會限定你們在某期間內不可再犯,違者則以該罪責直接起訴。而該期間若你們都沒再犯的話,那麼該期間過後,也就都沒事了)
三、直接以「普通賭博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因為屬於小案件)
★不論你們最後是被以上述三項何者處分,都不會因此而造成你所謂的【前科】的,因為「前科」是以紀錄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的刑事紀錄而論,而若你們是被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話,那麼是不會列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的。
★而若你們是被以「普通賭博罪」起訴的話,經最後審判會有以下結果:
一、「普通賭博罪」不成立,判決無罪。(也就是完全沒事)
二、「普通賭博罪」成立,有罪確定。但你也用不著擔心,因為普通賭博罪最重也只是處以1000元罰金罷了,而「罰金」是不會被列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的,所以也不會有你所謂的【前科】。
★但最後不論你們是被處以何種結果,雖然都不會造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的前科」,但在「相關機關單位」的通聯電腦系統裡,仍會看的到你們的該紀錄(被警察機關以「該罪責嫌疑犯身份」移送檢察署)喔!
※「相關機關單位」:戶政機關、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檢察署與法院)。
★補充:(注意【】內的部分)
所謂「有前科或有案底」,指的是「良民證(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面有資料,而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不予記載的刑事紀錄包括: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