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主,版主這麼關心我們教會的小姊妹,為她分擔憂愁!也感謝版友們熱心提供多方意見。
我是真耶穌教會的信徒,老實說,我看了這個問題真的很心痛。還只是高中生而已,就必須面臨這種心靈上的煎熬,我可以想像他是多麼的緊張與惶恐,而她是多麼的無助……其實類似案例有變多的趨勢,這代表教會對「兩性」的教育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老實說,版主所陳述的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我也不是很清楚怎麼處理,只是大略將我所知道的觀點闡述出來,希望對版主,以及他和她,以及看到這個問題的人,有所幫助。這個問題還是請教傳道會比較適當。
很顯然,版主所陳述的這個問題,在教會同輩與學校同學之間,已經是部分熟人知道的秘密,甚至開始嘗試如何解決。但是,雙方家長、教會長輩卻都還不知情……
這件事,我們先不批判他的對錯。雖然以法律觀點,男方的確錯誤較大。如果訴諸法律途徑解決,一定會鬧的「兩個家族」吵起來,甚至信仰出軌,小弟真的不建議這麼做,因為這已然模糊原本焦點。以聖經的觀點,既然明知不可在婚前發生性關係,雙方禁不住誘惑偷嚐禁果,已然「犯罪」了,這在神眼中乃屬不聖潔的行為,已經錯誤在先,難道還想怪罪對方不成?官司打贏了問題就算解決嗎?
我想他和她不至於走到這一遭,看得出來他和她良心都受到責備,他和她還想繼續保守在真耶穌教會裏,但處理方法卻不見得恰當。
基本上,他和她以前是男女朋友、甚至還更進一步發生性關係,雖然交往過程不清楚,但至少知道,這份交往在還未分手之前,是兩情相悅的吧?但是,交往的目的是什麼?就因為男的帥女的漂亮?就為了相處愉快?然後更進一步是什麼?談戀愛沒有對錯問題,只有適不適當的問題。問題在,能不能「想到」未來,以及共同「承受」未來。這些問題還沒來得及細想,就把自己的第一次獻出去,是不是稍嫌太早了一點?很顯然她和他對這些問題沒想太多,被情慾所誘惑,走上無法回頭的路……然而,雖然犯罪了,還不致於死,還有「挽回」的餘地。
在說明之前,我先解釋版主這句話「教會規定 你和我發生關係 就一定要結婚」。版主和版友們因為對性關係的認識不清楚,才會覺得這是莫名其妙的規定。而且,僅止於「片面」的認知而已。但是,他和她(和其他教友)大略知道問題的嚴重性、以及處理方法。我不清楚其他教會對婚前性行為的處理方法,但是真耶穌教會對夫妻的「性關係」的觀點是:
一個人一生中只能和他的配偶發生關係,和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發生關係,就是犯姦淫。他和她還未結婚就發生關係,這已經是苟合了。如果現在分手,以後再和其他人結婚發生關係,那麼就是犯姦淫。
所以,挽回的方法如同他和她對這件事的認知,只有結婚一途,已經沒有別的方法了。因為她早已選擇把自己跟他綁在一起。本來在還未犯罪之前,他和她都還有選擇的權利,現在,這項權利已經被他和她自己拋棄了。或許有人會說,那她的幸福怎麼辦?我想,只能「禱告」交托給神了。悔改,向神悔改,或許神還會憐憫。至於「一起悔改」這件事,是指「一起到教會悔改嗎」?就我所知,並沒有這種規定。但是這件事的確需要當事人一起悔改,因為並不是某一方的錯而已,是必須一起共同承擔的錯誤。
版主不斷的問,有沒有別的方法?經過上面的論述,我想,答案已經很明白了。現在要想的是,如何讓這件事「稍微」圓滿的結束。小弟的建議是:
必須先認清,(1)這件事關係到「兩個家族」。(2)不管這件事再怎麼隱瞞,終究還是得讓父母親知道。
既然現在還不知情,又不敢說出口,建議可以先去找教會的傳道、或教牧、或宗教教育系負責、中級班老師等等教會長輩,(不要找太多人,找一兩個覺得口風緊、可以信任、容易親近的就好),他們或許已經有處理類似問題的經驗,去向他們求問也比較能瞭解聖經的觀點,然後請他們陪同轉述,或代為向父母轉述。由他們居中向雙方父母協調比較能維持客觀和理性。接下來照他們的建議去協調與應對會比較好。
然後,他和她目前的相處。昨天我和教牧討論,他說可以先訂婚當小夫妻了@@但是我認為他和她目前應該先分開,先冷靜下來思考,不要再做出傷害對方的事,想通了,再走下一步。
最後,如果版主和她信的過我,可以匿名寄信跟我討論,我不想知道你們住哪、不想知道你們是誰,我只想幫助與分擔。我想版主發問的目的就是需要有人諮詢。雖然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是真的為這件事很擔憂。至少至少,我會把這件事放在禱告當中。
願主記念版主的擔憂
願主化解他的惶恐
願主溫暖她的無助
2009-01-01 11:44:03 補充:
(太19:9)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1. 配偶淫亂,可以離婚,因為再與淫亂的配偶發生關係,就是犯姦淫。
2. 配偶沒有淫亂,卻離婚再嫁娶,就是犯姦淫。
可見,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發生性關係,以及配偶跟第三人發生關係後又與原配發生關係,這些都是犯姦淫。
性行為只能在配偶之間,婚後性行為的對象不是配偶,就是犯姦淫。
2009-01-01 11:44:14 補充:
至於婚前性行為,因為性行為只能在配偶之間,婚前性行為並不合神的旨意。
婚前發生性行為,已經是錯事了,做錯事的雙方當然要悔改,赦免的權柄在神。
讓婚前性行為合法的唯一途徑,就是結婚。否則再與他人發生關係,就是淫亂。
嫖妓、與多人發生關係者,不可再與這種人結合,因為這等人已經犯淫亂的罪了。
悔改得赦免是否適用在犯姦淫。這部分需要另外探討(林前6:18)。
2009-01-01 11:45:06 補充:
他會打人,愛吃醋,這是不好的,但是她為何選擇跟這樣的人交往、發生關係?
除非她被強迫發生關係,否則她也必須負擔部分責任。
他不應以教會規定、同輩施加壓力給她,這是不尊重她的行為。雙方應該冷靜的思考,摒除自己的面子與好惡,真正瞭解聖經之後有了共識,再思考怎麼走下一步。
這類事情,盡量越少人知道越好,對當事人是一種保護,除非當事人想公開讓大家知道,並且公開說明以杜絕一切流言,否則基於保護原則,消息有封鎖的必要,也是為了避免讓軟弱的信徒因此跌倒。
長執傳道所言都是根據聖經,如果對聖經有不同見解,可以試著用聖經跟他們溝通。
2009-01-04 20:40:18 補充:
在「聖經學堂」討論版搜尋「死罪」
http://joy.org.tw/myfamily/bibleclass/board.asp
一、「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9-11),告訴我們有十種不義的人,是死罪。
18、19節又說:「你們要逃避淫行…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身子就是聖靈的殿」。
9節裡十種罪中,包含「淫亂、拜偶像、姦淫、作孌童(妓男)、親男色(同性戀)」,都是神所憎惡的「淫行」,包含屬靈的淫行--拜偶像,以及屬肉的淫行—性氾濫的不法行為。
2009-01-04 20:40:28 補充:
二、由於過去真耶穌教會信徒被除名者,以犯姦淫和拜偶像最多,所以—談到死罪,皆以這兩種罪來解說。
三、至於第10節的「偷竊、貪婪、醉酒、辱罵、勒索」的罪,不像前面的「淫行」,作了就己玷污自己聖潔的身心,無可推諉。
四、當然,人因無知或不可抗力發生的事,可求神憐憫。
2009-01-05 11:59:20 補充:
被騙、失身或被強暴而受辱,出於不可抗力、非出於本意者,可以另外嫁娶(申22:25∼28)。
太19:9 講婚後夫妻,也指出超出夫妻之間的性行為就是姦淫。
林前6:16 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
林前6:18 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
婚前發生性行為,表示已經與對方「成為一體」,悔改是向神承認淫亂的罪,求神赦免。但是無法改變「二人成為一體的事實」。
如果分手再另外嫁娶,就是再與其他人成為一體,就是淫亂。
所以發生關係就一定要結婚。在真耶穌教會只有這個答案。
但是,並非所有婚前性行為結婚的案例都是悲慘的,重點是向神悔改的心及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