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板橋住家本身有很多問題要修繕才能住,所以想要申請房屋修繕貸款,也看到第二次的公告,申請到98年的2月初,所以想要申請...但申請條件之一,是申請人(及親屬配偶等)名下只能持有一間逾十年的住所才可以申請,關於這點我很疑惑...?
因為家中有兩間房子,但台北的房子是要賣的,板橋的房子才是要住的,因為負擔不起台北房子的貸款,所以才要賣...但板橋的房子因為常年無人管理所以很多損壞,又沒有多餘的資力去修繕,所以想要貸款,可我看這條就不能讓我申請了...因為不是很懂,所以來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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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勿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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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很簡單,只想知道名下兩間房子能否申請政府的修繕貸款而已,怎麼來的都是廣告?(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