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塊土地,前面有一條計劃道路,我有這條計劃道路的3分之1所有權,另外3分之2是很多人共同持有。而我的土地左右兩邊的土地都是別人的,對外出入一定要先經過這塊計劃道路,才能連接到這條馬路。
現在我想要賣掉這塊土地,但買家說要我提出 另外3分之2的人的同意書才肯買,但因為這條計劃道路在幾十年前就被編列為計劃道路,且有些所有權人已經作古,其他繼承人也可能都找不到,要有全部的人的同意書應該很難。
請問這樣的情形,我除了同意書以外,還有其他的方法可以取代嗎?還是有法規函釋可以參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