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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打厘印(即交印花稅)於印花稅條例中之有關條文如下:
第4(3)條:
如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並無加蓋適當印花,則第13(10)、19或20條或附表1所分別指明須就有關文書負法律責任加蓋印花的人,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均須在民事上負法律責任或在民事上共同及個別負法律責任(視屬何情況而定)向署長繳付有關印花稅以及根據第9條須繳付的罰款,而不論上述各人之間的繳付印花稅及罰款的民事法律責任為何,各人均可被起訴。
第9(1)條:
1) 除第5(5)或13(7)(a)條適用的文書外,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如未於該文書的加蓋印花期限之前或之內加蓋印花,則不得將該文書加蓋印花,但在有關印花稅及以下款額中適用的罰款繳付後,署長可將該文書加蓋印花─
(a) 如該文書於加蓋印花期限後不遲逾1個月如此加蓋印花,則罰款為印花稅款額的2倍;
(b) 如該文書於加蓋印花期限後遲逾1個月但不遲逾2個月如此加蓋印花,則罰款為印花稅款額的4倍;
(c) 在其他情形下,罰款為印花稅款額的10倍。
第17(1)條:
除第(1A)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否則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為證據,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則屬例外─
(a) 刑事法律程序;
(b) 署長為追討根據本條例須予繳付的印花稅或罰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他用途。
總括而言, 如果沒打厘印的話, 業主和租客雙方都會在民事上負法律責任, 並須就欠交印花稅繳付罰款。另外, 如果沒打厘印的話,租約並不可呈堂作為證據, 故如業主和租客其中一方要依據租約向另一方提出訴訟,便有困難。不過, 租約在打厘印及繳付罰款後便可呈堂作為證據了。
參考: Stamp Duty Ordinance (Cap.117), Laws of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