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本人愚見:
1. 有CCTV, 有人證, 且閣下曾下車查看, 則顯示閣下知道交通意外已發生了, 並且已被CCTV錄下閣下長相, 已無反駁機會. 而且根據香港法例374章之釋義:
“路”、“道路”(road) 包括所有公眾可連續或間歇進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車場、通道、徑、路及地方,不論是否屬於政府財產,並且包括西北鐵路的車路,但私家路、或署長為本定義而以憲報公告指定的西北鐵路車路的任何部分,則不包括在內;
另縱使該條是私家路,亦有以下規定, 唔好話係咪私家地方嘞: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條: 118 條文標題: 規例對私家路的適用
(1) 除依據第(2)款訂立的規例另有規定外,所有根據本條例(第12條除外)訂立的規例,均適用於私家路,與其適用於道路無異,就此而言─
(a) 本條例的其他條文,如在任何方面與適用於私家路的該等規例有關者;及
(b) 任何其他條例的條文,如在任何方面與適用於私家路的該等規例,或(a)段所指條文有關者,
均據此適用。
(2) 凡本條例(第12條除外)賦予任何訂立規例的權力,該權力須包括有權─
(a) 指明全部或任何依據該權力訂立的規例不適用於私家路;及
(b) 修改或規限全部或任何依據該權力訂立的規例對私家路的適用性。
2. 如不作和解賠償, 循正式程序處理, 閣下可能遭受的風險如下:
i)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條: 56 條文標題: 發生意外時停車的責任
第VII部
意外
(1) 凡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
(a) 並非該車輛司機的人身體受傷;或
(b) 下述者受到損害─
(i) 車輛,但不包括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
(ii) 動物,但不包括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動物;或
(iii) 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任何其他東西,
則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
(2) 遇有任何該等意外,該車輛的司機在被要求時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以下詳情─
(a) 其姓名及地址;
(b) 車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
(c) 該車輛的登記或識別標記或號碼。 [比照 1972 c. 20 s. 25(2) U.K.]
(2A) 遇有第(1)(b)款所指的意外,如該車輛的司機因為任何理由不提供第(2)款所述的詳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由1984年第66號第7條增補)
(3) 如該意外涉及任何人(包括司機)受傷,該司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除非該司機由於在意外中受傷以致不能照辦。 [比照 1972 c. 20 s. 25(3) U.K.]
(4) 在本條內,“動物”(animal) 指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 [比照 1972 c. 20 s. 25(4) U.K.]
(5)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6) 任何人違反第(2)、(2A)或(3)款或在根據第(2)款提供詳情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5000及監禁6個月。
(由1984年第66號第8條修訂)
ii)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條: 38 條文標題: 不小心駕駛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由2000年第33號第3條修訂)
(2)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iii) 另 在意外發生後沒有提供詳情: 扣 5分 + 停牌3-6個月
不小心駕駛 : 扣 5分
上法庭之堂費(一般): $500
不小心駕駛 : $1000 - 1500
iv) NCB會回到零 NCB
第三保由仟零蚊突升至三至四仟蚊,
NCB由頭儲過, 到去番60個NCB時, 已多付了$7000-8000了.
既然如此, 盡快作出賠償,
以免招來更大無謂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