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第一個:
首先,e個situation問題在於係咩野人"聊"交打先。
為國捐軀個個都係聽佢上頭指示做野。
不在其位 不謀其政。
況且d人係讚佢忠心耿耿,為國捐軀。
同佢滿手鮮血冇衝突ga~
人民唔係讚佢滿手鮮血就ok la~
就好似你dad 響家係一個好爸爸。
但係佢可以唔係一個好老公。
一個人向上爬,登上人生高峰,
係會有好多人墊屍底ga la~
你e+先知咩?
你考會考可以有人同你同一水平,
但係唔同人改,唔同分,結果變左差過你,要墊你屍底。
世界係咁現實ge la~~
雖然你講ge野我同意,好似之前布殊打伊拉克,
我都好想叫布殊自己去同侯賽因猜盤"梅"or捉盤棋,
什至打場摔角都可以。
可惜現實唔係咁。
你第二個說法唔多成立,
雖然香港法律一d都唔完善,
但係佢都有合理的一面(起碼我覺得e到合情合理),
請看下面。
刑事: 原則上,要構成刑事罪行,需要証明被告人有犯罪動機。急救員如對傷者當時所受的創傷作出合理的評估,並根據評估施行急救措施,在行為上是沒有觸犯刑法的。就算在評估傷勢方面有錯誤,因而採取了錯誤的急救措施,急救員如果沒有對傷者造成傷害的動機,也無須負上刑事責任。
假如一個合格的急救員,他的行為被証實並非傷者當時的傷勢所需,而他的行為亦可反映他心存歪念,則可構成刑事罪行的。
民事:急救員基於人道立場施救,在民事責任方面,他對傷者即負上了一般醫護人員對傷病者應負的「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 )。假如一名合格的急救員在面對同一現場環境及傷病者的病徵時,會根據合理的急救理據,而採取同一措施施救,即使有證據指出急救員施行急救時反令傷病者受到傷害,這名急救員亦將無須對此負上「疏忽」( Negligence )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