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民間電台係無得批准下廣播,係現行法例下會犯法,但如果法庭裁定電訊條例違反基本法,電訊條例該部分就會被判無效
2008年1月8日。民間電台及其成員涉嫌無牌管有及使用無線電發射器材案件,正式宣判。東區裁判法院法官游德康裁定《電訊條例》違反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撤銷所有被告的控罪。
12月12日,政府上訴獲上訴庭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指裁判官根本無權處理發牌制度是否違憲,因此6被告須於下月15日返回東區裁判法院繼續面對刑事審訊。
注意:只係話裁判官無權處理違憲問題,唔係話發牌制度無違憲
所以,直至現時,電訊條例仍然有效,而民間電台亦須於下月15日返回東區裁判法院繼續面對刑事審訊。
仍未定罪和被拉係兩回事
被拉後都要上庭後先會定罪
民間電台繼續運作,好大程度係因為未有法庭判決
如果法庭最後判民間電台有罪,電訊條例仍然有效,我肯定政府即刻收佢檔
而家政府怕就係怕法庭裁定電訊條例違反基本法,所以未有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