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是之翼,steve你好:
如果我指責某人「與狗等動物發情有何不同?」,這樣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這句話確實有貶損的意味存在,但構成該罪與否則未定。
如果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下,
對他人表示輕蔑及貶損的行為,以言語犯之為第一項,
強暴行為違反該罪是第二項(例如打耳光)。
如果你對你的小孩說這些話,在共見共聞的狀態下,雖然構成要件具備,
但基於父母管教權可以阻卻違法。(在不懲教過當的情況下)
如果對你的學生說這些話,在共見共聞的狀態下,雖然構成要件具備,
但基於教師懲戒權可以阻卻違法。(在不懲教過當的情況下)
如果是”與狗等動物發情有何不同?”這一句話的情況下,
雖然看似有貶損意味,但是教師之動機是為了讓同學低調
,潔身自愛出於教育目的,另外這是可受公評,受同學討論之事,
最後是教師坦承錯誤道歉,罪責的部份減輕許多,
因此,若以法律管道處理(例如告訴)老師應是無罪。
如果是對陌生人,可能就有爭議,可能有罪(沒有阻卻違法),
也可能無罪(如果檢官法官考量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以及被告誠心道歉悔悟。)
可受公評之事,若有盡力舉證,應無違言論自由:
指扁子女在美置產 邱毅被告誹謗 判無罪
http://www.cdnnews.com.tw/20080927/news/zyxw/733760002008092621155246.htm
教師管教權之行使是基於教師法第十七條之法律授權,
而依據教師法及教育基本法之精神,教師在行使管教權責時,
基本上主觀上一定要符合教育之目的,
客觀上也要有足夠之教育理由,
並且手段與目的關係必須適當,比較不受爭議。
第 十七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解釋/判例】院字第2033號、院字第2179號、院解字第3802號【相關法規】140
2008-12-22 18:44:51 補充:
依吾之淺見,客觀而言,沒有明顯的貶抑意思,雖是貶抑詞,但是也許是希望一個人悔悟向上,或者是潔身自愛,應該不構成公然侮辱。
”你又不是白痴,怎麼匯錢給詐騙集團呢?”
”不要學吳宗憲,很沒形象耶!”
”你又不是妓女,怎麼去一夜情呢?”
”色咪咪的像動物發情!”
其實都還好嘛!
不過,聽到的人仍有可能不服氣,認為有罪,提起告訴。
因為實例上很多因為幾個字就提告,
只出現”瘋子””白痴”之類的字眼就提告,(還有許純美)
除了說服的了檢察官,還要說服的了法官。
是由法官判斷(自由心證)還是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如果要經過法院要依法官自由心證判斷,
如果沒有是見仁見智。
2008-12-22 18:55:20 補充:
刑法有三階論
1.構成要件該當性
2.違法性
3.罪責
公然(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以及侮辱(明顯貶抑)
還有法條陳列之要件稱為構成要件
違法性:(為了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等等就可阻卻違法)
ex:拿木棍追打小偷,不構成傷害
罪責:ex:刑法未滿14歲不罰,不成立任何罪。
所以Steve說的是法條,成立第一階,犯罪確實成立,但是是第一階
至於法院的判決都是討論完三階
2008-12-24 22:37:36 補充:
謝謝,我的觀念也更為有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