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狗等動物發情有何不同?”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2008-12-20 7:13 am
我前幾天在報紙上看到一則"摟又親勸不聽 師竟批像狗發情"的新聞,文中提及老師指責學生「與狗等動物發情有何不同?」,報導指出此名老師"失言"(雖然我覺得老師說得有理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22.gif
)。我的問題是:如果我指責某人「與狗等動物發情有何不同?」,這樣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如果我說:「你又不是XXX(XXX是貶義詞,比如白痴、妓女)」、「不要學XXX」這一類呢?我看知識+的網友說這樣講不會犯法啦,但是還是想問問,煩請各位幫忙解惑,感謝!
更新1:

To:陽光之翼 非常感謝您的解說唷!!很少看到法律方面的大師回答那麼詳細呢! 再請問大師,如果我說:「你又不是XXX(XXX是貶義詞,比如白痴、妓女)」、「不要學XXX」這一類呢,先不管是不是告訴乃論及發言人身份,這樣講有沒有觸法?是由法官判斷(自由心證)還是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更新2:

陽光之翼您好,真的很感謝您的回答,我會在星期五(我比較有空)選您為最佳解答。 也謝謝ku si網友提出的看法喔!!

回答 (8)

2008-12-20 9:53 pm
✔ 最佳答案
我是之翼,steve你好:

如果我指責某人「與狗等動物發情有何不同?」,這樣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這句話確實有貶損的意味存在,但構成該罪與否則未定。
如果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下,
對他人表示輕蔑及貶損的行為,以言語犯之為第一項,
強暴行為違反該罪是第二項(例如打耳光)。

如果你對你的小孩說這些話,在共見共聞的狀態下,雖然構成要件具備,
但基於父母管教權可以阻卻違法。(在不懲教過當的情況下)
如果對你的學生說這些話,在共見共聞的狀態下,雖然構成要件具備,
但基於教師懲戒權可以阻卻違法。(在不懲教過當的情況下)

如果是”與狗等動物發情有何不同?”這一句話的情況下,
雖然看似有貶損意味,但是教師之動機是為了讓同學低調
,潔身自愛出於教育目的,另外這是可受公評,受同學討論之事,
最後是教師坦承錯誤道歉,罪責的部份減輕許多,
因此,若以法律管道處理(例如告訴)老師應是無罪。

如果是對陌生人,可能就有爭議,可能有罪(沒有阻卻違法),
也可能無罪(如果檢官法官考量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以及被告誠心道歉悔悟。)

可受公評之事,若有盡力舉證,應無違言論自由:
指扁子女在美置產 邱毅被告誹謗 判無罪
http://www.cdnnews.com.tw/20080927/news/zyxw/733760002008092621155246.htm

教師管教權之行使是基於教師法第十七條之法律授權,
而依據教師法及教育基本法之精神,教師在行使管教權責時,
基本上主觀上一定要符合教育之目的,
客觀上也要有足夠之教育理由,
並且手段與目的關係必須適當,比較不受爭議。

第 十七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解釋/判例】院字第2033號、院字第2179號、院解字第3802號【相關法規】140


2008-12-22 18:44:51 補充:
依吾之淺見,客觀而言,沒有明顯的貶抑意思,雖是貶抑詞,但是也許是希望一個人悔悟向上,或者是潔身自愛,應該不構成公然侮辱。
”你又不是白痴,怎麼匯錢給詐騙集團呢?”
”不要學吳宗憲,很沒形象耶!”
”你又不是妓女,怎麼去一夜情呢?”
”色咪咪的像動物發情!”
其實都還好嘛!

不過,聽到的人仍有可能不服氣,認為有罪,提起告訴。
因為實例上很多因為幾個字就提告,
只出現”瘋子””白痴”之類的字眼就提告,(還有許純美)
除了說服的了檢察官,還要說服的了法官。

是由法官判斷(自由心證)還是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如果要經過法院要依法官自由心證判斷,
如果沒有是見仁見智。

2008-12-22 18:55:20 補充:
刑法有三階論
1.構成要件該當性
2.違法性
3.罪責

公然(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以及侮辱(明顯貶抑)
還有法條陳列之要件稱為構成要件

違法性:(為了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等等就可阻卻違法)
ex:拿木棍追打小偷,不構成傷害

罪責:ex:刑法未滿14歲不罰,不成立任何罪。

所以Steve說的是法條,成立第一階,犯罪確實成立,但是是第一階
至於法院的判決都是討論完三階

2008-12-24 22:37:36 補充:
謝謝,我的觀念也更為有條理~
參考: 之翼
2014-10-29 6:12 p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az331.pixnet.net/blog
2008-12-24 8:28 pm
擬題人論:老師指學生舉趾類似@@@是否涉及公然誣辱??
老師+學生/在課堂"討論這類課外評議"那有值得論罪之有!?
至於傳至媒體~報導這樣一來究竟是媒體辦案還是檢警辦案
都說不定的事~如何論老師的言行涉及(誨謗)之有[理]呢!?
擬題人藉:自己@@@@@@@倒問網友看法~~只能平常心
去看待出惡言人的[時.地.物.事]指得出[誣陷污辱]受話人轉
向法院循序舉證告發/經法院審理"確定判決"才為上述罪責o
2008-12-20 8:04 pm
若是認為侮辱內容,依一般生活經驗認為有貶損他人之情形,如於不特定多數人及特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應可構成公然侮辱,但辱罵的內容是否有貶損他人之意,太過抽象,社會大眾每人觀感不一致,所以還是由法官自由心證。
2008-12-20 9:16 am
我贊助+2點數!!
2008-12-20 8:32 am
非常棒的提問,後進贊個點數。

個人也非常想知道,拿生物行為學上的"發情",和"低等"兩個字,若讓對方產生受辱,精神上的傷害,算不算侮辱呢?

是不是不管用甚麼辭彙,包括三字經,機車或機歪等詞句,或是罵"笨得跟豬一樣"<其實豬並不笨>,只要讓對方產生受辱,甚至需要就醫的情況,提出證明,法官就會相信呢?

後進也很想瞭解耶!
2008-12-20 7:26 am
是沒錯,這我也知道。他罵的就是「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那麼最近流行的你很「杜正勝」,我們杜部長是不是也可以控告,說他的名字被污名化?
來源:http://www.ttv.com.tw/096/02/0960209/09602094786401I.htm

2008-12-19 23:29:26 補充:
另外,檢察官並未在起訴書中說明,為何指摘他人「學佛學到那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是貶損他人名譽,因而涉嫌公然侮辱罪。
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722488.shtml

2008-12-22 17:44:14 補充:
感謝網友"哈~~~啾!"和"別怕~只是榴槤沒有毒低"的留言,敝人大概懂您們的意思了。但如果我說:「你又不是XXX(XXX是貶義詞,比如白痴、妓女)」、「不要學XXX」這一類呢,先不管是不是告訴乃論及發言人身份,這樣講有沒有觸法?是由法官判斷(自由心證)還是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2008-12-22 18:01:03 補充:
To:Paradoxe
感謝您的贊點,也謝謝您對這則發問的關注^^
我剛剛到google查查,好像是「為足使人難堪,而貶損個人在社會所保持之人格及社會地位之文字,符合「侮辱」之行為。」所以說,用詞如果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而且在「公然」的情況下,就成立囉?
2008-12-20 7:22 am
之前有人用許純美來罵人都中獎了= =

何況用狗

2008-12-19 23:45:08 補充:
小弟個人認為

檢察官起訴這名被告 可能是基於自由心證吧 如同版大你剛剛PO的

新聞 判不判 是交給法官去審判 若杜部長若覺得 他名字被拿去罵人

涉及誹謗的話 應該也是可以提告 當然起不起訴 看檢察官

判不判有罪 是看法官 告訴乃論

收錄日期: 2021-05-01 17:22: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219000010KK0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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