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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本票內容 : 憑票准於97年10月5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請問指的是10月5日起可以兌付,還是10月5日前可以兌付。
請求付款有期限嗎??
A:憑票准於97年10月5日無條件兌付,只的是該票據是在97年10月5日到期,也就是說你在97年10月5日才可請求提示兌現。但是倘若發票人同意在97年10月5日前兌付款項哪是你賺到,只是發票人並無義務提前兌付歐!至於請求付款之期限是在到期日起三年內,如果超過三年,依票據法第22條: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Q:2.請問要請求別人兌付,要如何使用,程序為何,要到法院嗎?
A:因為票據是屬於提示證券,所以未經提示不得主張權利,所以我建議你先發出存證信函表示你已向發票人提示該票據了,而且你的本票上應該有記載【免除做成拒絕證書】所以是不必取得發票人開立不予付款之文件。你只要拿著該本票的正本及影本與存證信函及存證信函回執聯的影本,到發票人戶籍所在地管轄法院的服務台,那裡有附設訴訟輔導科,裡面有書狀範例供參,完全免費也不用請律師啦,具狀聲請本票裁定。至於為何要到發票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係因民事訴訟法第13條有明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希望小小建議能幫忙您,如不明瞭歡迎再來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