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功課大疑團,請各位專業人士指點!

2008-12-14 4:07 pm
Question(1):在一宗刑事訴訟案件中,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時,於審訊那一個階段,《法官、控方律師、辯方律師》可修改原先控罪?例如原先控告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後改為控告被告“外出時身懷盜竊工具”!是在(A):開庭時,(B):審訊期間,(C):控、辯雙方盤問完結及控、辯雙方已經作出結案陳詞,法官宣讀判決書時!


假設法官需要修改原先控罪時,是否需要預早向《控方律師、辯方律師》提出此修改?

Question(2):在一宗刑事訴訟案件中,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時,於審訊那一個階段,《法官、控方律師、辯方律師》可修改原先控罪內容?例如原先控告被告“用右手毆打了受害人1拳”後改為控告被告“用左手毆打了受害人1拳”!是在(A):開庭時,(B):審訊期間,(C):控、辯雙方盤問完結及控、辯雙方已經作出結案陳詞,法官宣讀判決書時!


假設法官需要修改原先控罪內容時,是否需要預早向《控方律師、辯方律師》提出此修改?

回答 (2)

2008-12-14 8:24 pm
✔ 最佳答案
1. 通常在刑事訴訟案件中, 好少會上到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先修改原先控罪. 因為警方在拉人時, 會先落住條含義好廣嘅holding charge (例如Theft), 以呢條 charge 將被告送去裁判法院提堂 (mention), 在查完單案後交個 file俾律政署. 律政署會考慮清楚最合適嘅控罪, 在提堂時正式提出, 代替咗條 holding charge, 並要求轉去上級法院 (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
上到區域法院, 審理此案嘅法官會安排一次提堂. 在呢次提堂中會訂下一個 "聆訊前審核 (Pre-Trial Review)". 在此聆訊前審核, 雙方及法官會睇吓雙方準備咗 d 乜 (例如會傳召幾多個証人, 有無案中事實可以雙方同意 (Agreed Facts)等), 同埋有無任何填删修改 (包括控罪, 案情等). 如果全部 ok 哂就會訂下正式聆訊日期. 如有嘢未解決到, 就會再安排多一次或數次聆訊前審核, 直到解決哂問題.
到咗開庭審訊, 就唔會再改. 所以如果控方覺得被告有可能犯 "藏有攻擊性武器" 或 "外出時身懷盜竊工具", 咁就會將 "外出時身懷盜竊工具" 以 "交替控罪" 刑式作出指控. 交替控罪係指當某人被告一條罪, 而唔成立, 咁法官 / 陪審團就要考慮埋交替控罪成唔成立.但如主要控罪成立, 咁就唔使考慮交替控罪. 除咗在謀殺案中一定有誤殺呢條交替控罪外, 控方唔係一定要提出交替控罪.
答番你問題:
1a. A,B C都唔係. 係在聆訊前審核階段先可修改原先控罪.
1b. 只有控方律師可提出修改原先控罪. 法官及辯方律師無權咁做.
1c. 控方律師如要修改原先控罪, 要預早向法官、辯方律師提出.

2. 控方律師嘅控罪內容, 只係一個大綱. 其中嘅詳細內容, 係根據証人口供而撰寫嘅. 但都只係一個大綱, 並非証據. 如果要更改, 係要在未提交控罪內容前, 由証人正式再落口供, 將 "用右手毆打了受害人1拳" 改為 "用左手毆打了受害人1拳", 然後先再根據呢點嚟撰寫控罪內容. 而証人呢份更改口供, 亦當然會 copy俾辨方. 辨方有可能以此攻擊証人嘅可信性.
又答你問題:
2a. 答案可以係 A 或 B. 証人可以在聆訊前向控方提出修改, 亦可在審訊期間在証人台作証時將 "用右手毆打了受害人1拳" 改為 "用左手毆打了受害人1拳". 當然, 咁改法會被辨方以此攻擊佢嘅可信性.
2b. 控罪內容係只有証人可以修改. 法官、控方律師及辯方律師均無權咁做.
2c. 証人可以隨時更改証供. 法官、控方律師及辯方律師無權修改.

2008-12-16 00:18:22 補充:
christine姐姐: 若果審訊地點是裁判署, 仍然要在開庭前 (即是在過堂時)修改原先控罪. 一開咗庭就無得修改. 而亦只係檢控官可修改原先控罪.

2008-12-16 00:24:31 補充:
裁判官只可根據証人嘅庭上証供及証據而判斷被告有無罪. 如果証人作供時話 "A", 裁判官可以選擇唔接納証供. 但一定唔可以話 "經考慮所有情況之下, 認為係 "B"". 因為咁樣屬裁判官個人意見 / 推論, 並無証據支持. 所以裁判官不可作出修改.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8-12-15 2:18 am
peterchan7708 先生,你的答案很詳細..........但.............若果審訊地點是裁判署呢!那麼,於審訊那一個階段,《法官、控方律師、辯方律師》可修改原先控罪???是在(A):開庭時,(B):審訊期間,(C):控、辯雙方盤問完結及控、辯雙方已經作出結案陳詞,法官宣讀判決書時!


而若果在裁判署,原先控罪內容是指被告“用右手毆打了受害人1拳”,當控、辯雙方盤問完結及控、辯雙方已經作出結案陳詞!!!.......但..........法官在宣讀判決書時,先表示經審訊後,未能確立被告是用“右手毆打了受害人1拳”,但經考慮所有情況之下,認為被告是“用左手毆打了受害人1拳”,在這階段,裁判官可作出修改嗎??

收錄日期: 2021-04-24 10:26:2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214000051KK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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