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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附屬法例第374Q章<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第4條 :
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快速公路上駕駛或使用任何車輛, 除非該車輛是 -
(a) 私家車;
(b) 的士;
(c) 私家小巴;
(d) 私家巴士;
(e) 公共巴士;
(f) 輕型貨車;
(g) 中型貨車;
(h) 重型貨車;
(i) 電單車;
(j) 機動三輪車; 或
(k) 救援車輛, 而其引擎的汽缸容量不少於125立方厘米者。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任何條文, 或違反根據該等條文所施加的任何規定, 即屬犯罪, 如屬首次被定罪, 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 隨後再次被定罪,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單車不在以上快速公路獲准的交通列內, 所以係唔可以踏單車上高速公路.
除此之外, 重犯咗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5條 - 魯莽騎踏單車:
任何人在 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 三輪車或 多輪車, 即屬犯罪, 如屬首次被定罪, 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 隨後再次被定罪, 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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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差 d 俾你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