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業主立案法團及業主委員會之分別:
1. 成立方式
業主立案法團根據《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 第 344 章 );
業主委員會則根據大廈公契成立
2. 權責分別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條例成立的獨立法人組織, 由法例賦予相關權責;
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居民組織, 沒有法例賦予權責, 只有大廈公契賦予之權責
3. 任免物業管理公司
業主立案法團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及監督其工作;
業主委員會視乎個別大廈公契有否任免物業管理公司之權力
4. 業主大會及選舉委員
業主立案法團根據《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舉行業主大會及選舉委員;
業主委員會根據大廈公契舉行業主大會及選舉委員
註:
由於大廈公契由發展商篇寫, 而物業管理公司多數由發展商委任, 所以大廈公契部分條文可能對小業主不利,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可根據法律有效管理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