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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中書省的由來
(1) 地方制度上的集權﹕元代統一天下後,面對人口龐大的漢族,蒙古人自然深感管治困難,於是唯有厲行中央集權。 元代的中央政府繼承宋制,以中書省為中樞機構。為了進一步監控地方,元朝於宋代路、府、州、縣之上加設「行中書省」一級,作為地方的最高行政機構,其用意在於將中央中書省的行政擴張到地方,以收中央集權之效。
(2) 沿襲金朝行省制﹕「省」原屬於魏晉及唐代官署的名稱。到金朝時,朝廷不時派尚書省的官員出征或處理地方大事,在各地臨時設置「行尚書省」,代表中央尚書省行使權力,簡稱「行省」。
元佔有金地後,仿效金朝的「行尚書省制」,陸續在各地設置行省。金朝稱行尚書省,但因為元朝將尚書省併入中書省,故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
行省制對漢法(中原王朝傳統的制度)的變通
元朝建立的第二年,以中書省作為全國最高的行政機,在地方設行中書省作為其派出機構。其後,行中書省亦由臨時機構逐漸變為常設機構,亦即地方一級的行政機構。
行省之下的建制,借鑑了唐、宋的地方政制。唐代推行州縣二級制,又設道為監察區域。宋代採行路、州、縣三級制﹕路為最高權力機構。元朝在地方設置行中書省,省之下設路、州、縣,可見它承襲了唐、宋兩代的地方政制。
行中書省設置的概況
一、 區域劃分
元朝在中國本部把大都和它鄰近的地區,劃歸中書省直轄,稱為「腹裏」。在全國其他地區共設立十一個行省,後來更增至十五個。
二、 行政架構
行省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機構,總領一省的軍事、政治、財政等大權,其建制如同中書省,長官為丞相,必須由蒙古人擔任,下設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為副手。行省之下,設有路、州、縣三級。
三、 職權範圍
元代行省的權力相當大,其職責有三﹕一是政務﹕省內民政、刑法,都由行省官員負責﹔二是財賦,包括屯田、漕運、巿舶等事務﹔三是軍務,行省內的軍政,由行省主理。
元代行中書省制的特點
一、 具有雙重性質,既是朝廷的派出機構,又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機關。
二、 行省主要為中央收權,卻又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
三、 行省的領導體制是一署多員與長官節制相結合。
四、 行省權力大而不專。
元代設行中書省的作用
(1) 集權中央﹕元為外族建立的朝代,為鞏固統治,在地方政制上,增設行中書省,並由中央派重臣出任,以行使中書省的權力,該重臣就相當於外駐地方的宰相。故行中書省的作用,主要是集權於中央,用以箝制地方,以收監控地方人民之效。
(2) 軍事鎮壓﹕元代行中書省屬常設機構,中央派遣重臣領行省事務,直接掌握地方的軍政大權,具有鎮服地方的管治作用。
(3) 擴大管治﹕為了擴張大元帝國的領土,元世祖曾命蒙古大將到南洋諸國宣威,在中國東南部設占城行省。
元代行中書省制的影響
由於元代行省制具備多項特點,又效用顯著,自元朝以後,省制就一直沿襲下來,成為地方的最高行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