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告父母,誰能給我相關棄養條款

2008-12-10 7:39 am
我妹今年25歲
因車禍腦部重傷,現在是重度肢障必須長期住療養院
而我父母在我們很小時就離婚了,當時我妹跟我是歸我爸,我弟歸我媽

現在我媽說他根本沒義務扶養照顧我妹
我爸也置之不理,現在積欠的療養費用我還是跟人借來繳的

從小他們兩個就沒扶養過我們
反而是由親戚將我們帶大,監護人也歸我姑姑

我想請問一下
依我這種狀況我只能告我爸而不能連同我媽一起告遺棄嗎?
更新1:

因為我媽離婚後人間蒸發 我爸另組家庭根本對我們不聞不問 所以監護人是我姑....我總不能告把我養大的人吧...

更新2:

還有,我媽說了一句讓我很不服氣的話 他說,我根本沒義務養他,不然你告我阿

更新3:

再補充一點 我妹現在處無法自立更生的階段 簡單來說他連湯匙都不能拿,神智也是完全不清,一輩子也不會好 所以我是要用我妹的名義去告

更新4:

且你媽媽和爸爸當初離婚協議書不一定也有簽無須在付起任何的義務。 關於這點我就真的不確定了...請問這項條例正確名稱是什麼? 我現在煩惱的就是想幫妹妹辦低收,但基本上父母健在就不能辦,他們又不肯出面處理,當初又因為我妹是酒駕酒測值2.14,機車是我表哥的沒有保強制險,就算有保也不會賠,我妹也沒有任何私人保險,最近又因為他們公司謊報我妹入職的關係,勞保也被勞保局取消,我想辦普通傷病也不能...

更新5:

想辦身心障礙托育,又卡在療養院最近才通過法案(療養院有給我看到公文和執照那類的確定是通過),但區公所一直說沒這回事也沒打電話幫我問市府,市府那邊又說有也沒幫我通知區公所,兩邊都沒盡到告知義務,讓我遲遲無法辦理,總之就是啥都不能辦.... 日子過的很快,一個月又一個月過去,療養費用如果不繳只會越欠越多,療養院不是慈善機構,誰會願意收這種病人? 眼看四處求助無門,我才會選擇走上告父母棄養這條路

更新6:

to: aa 勞保部份我看的很模糊 很多人都說他是因為酒駕所以不能辦理理賠,加上就算我能辦普通傷病也不會賠多少錢,大多人都是叫我放棄,但我又很不甘心讓他們公司就這樣簡單擺脫責任,因為這段期間我遇到太多不公平的事了。 還有...我妹是喝了酒自己失控不小心撞上橋墩的(單一事故),而且他沒駕照= = 所以...但是又礙於他現在神智不清,所以無法出庭應訊,政府到目前都還沒罰他酒駕這條對我們來說已經很仁慈了...

更新7:

續上面的 低收我去問過了n次 承辦人員都以父母健再將我駁回 根本不願意聽詳情= = 還是我找上社會局,里長才願意幫我開"父母未居住與扶養實權證明",區公所才願意讓我辦,但是他們說,不見得會過,要我自己做好心理準備。

更新8:

今天去法扶談了一下 他們說我必須先去替我妹申請禁治產 之後法院便會判定由父母擔任監護人 問題來了,我父母那種不負責任的態度 把我妹交給他們,她往後的日子會好過嗎? 我受不了再讓她受任何委曲,偏偏自己不爭氣又養不起她 如果由我父母將他帶往台北,那後果我真不敢設想...

回答 (4)

2008-12-10 8:55 am
✔ 最佳答案
你好! 依小弟之淺見,給你以下建議及解說,希望對你妹妹會有所幫助,
第 二五 章 遺棄罪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5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打電話 到當地管轄的地方法院 然後叫總機幫你轉 "訴訟輔導科"
他會告訴你,提出告訴之過程及資料!
希望能幫助到你,解決你的困惑!


2008-12-10 01:00:20 補充:
另一方法,
法院買狀紙,寫好後送收狀處,提出遺棄告訴!
狀紙可以請訴訟輔導科志工,請他敎你如何 < 寫狀 < 遞狀。
2008-12-11 7:41 am
嗯,謝謝你提供的資料對我來說有很大的幫助

現在怕就怕我父母有簽署所謂可以不對子女盡義務的協議...
2008-12-11 4:16 am
如上面朋友說明的,你們都滿二十歲了,你若要告你媽媽,在

法院裡敗訴的機率較高,且你媽媽和爸爸當初離婚協議書不一

定也有簽無須在付起任何的義務。

你妹妹的狀況我還是建議現在發生事故並沒有很久何不趕快去

找補助及保險的理賠!!很多補助及理賠都有時效性~~~

2008-12-11 14:18:08 補充:
勞保的部份勞保局把你退保,趁現在還沒超過二年趕快去申訴就有機會申請普通傷病給付,如不懂可以找我!!

強制險沒保,但肇事責任是對方嗎??若是對方還是可以去申請保險!!

現在低收入戶可以辦呀,跟你媽媽沒有關聯了,因她並沒有盡到任何撫養的義務!!

方便在請您和我聯絡一下!!

謝謝指教!!
2008-12-10 8:17 am
你妹妹是重度肢障,應算是刑法上所謂無自救力之人,所以依刑法: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民法來說,第1114條第1項第一款:你媽與你爸都有義務扶養你妹妹,又另依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008-12-10 00:18:04 補充:
續上面

所以這有兩條路民事或刑事可以走(或兩條並行亦可),建議先把實情告知妹妹戶籍所在地之地方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請他們介入為你妹妹伸張她應得之權益,走民事可以要求父母雙方為其扶養費負擔,走刑事可以使他們受刑罰。再說公務社褔機關他們這方面的法律專業資源充裕,應知道怎麼去做較好......

收錄日期: 2021-04-26 16:41:1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209000010KK1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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