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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度
封建制度是一種社會制度。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王室成員、王族和功臣分封領地,屬於政治制度範疇。狹義的封建制指分封制,而廣義的封建制度,請參見封建社會。
「封建」即「封土建國」,即天子把自已直接管轄王畿以外的土地,分封於諸侯,並授予他們爵位,讓他們建立封國,保衛中央。
漢語對古代中國的中原王朝,所封之地稱為「諸侯」(「諸侯國」、「封國」或「王國」),統治諸侯(王國)的君主被稱為「諸侯王」、「君」或「國君」,也使用「國王」的稱謂。同時,漢語對歐洲從中世紀起的君主制國家也稱為「王國」,君主被稱為「國王」,但兩者從性質上完全不同。
中國歷史上的封建制度
「封建制度」中「封建」的原始含義,即「封」土而「建」國;古文獻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封建」,簡單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分封諸侯,而使之建國於封建的區域。這是上古時代戰勝的部族對於戰敗的土地和人口施行的一種統治方式。由此可見,所謂封建,自應有部族戰爭以來已有雛形。但封建制正式起源於何時,近代學者說法不一,有人主張始於西周。封建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起源時間已經難以考證。根據史記記載,黃帝時代,「諸侯咸來賓從」、「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黃帝「置左右大監,監于萬國」,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封建制度。五帝三代時期不斷發展,到周朝時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達到頂峰。柳翼謀謂:「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時代,帝王與諸侯分而治之」[1],即從堯、舜經夏、商到周朝,採用的都是封建制度。
周室鑑於當時諸侯之眾而又各據要津,後世必為共主之患,乃著興滅國,繼絕世之名義,封建諸侯,分封周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來的氏族部落建立國家, 勢力始自上達下,周天子正式成為天下共主,周朝的封建規模正式完成。傳說中聖王的後裔和商的遺民以及立功的將士,讓他們在地方作「諸侯」,分區管理,輔佐周王,被封的「諸侯」在「封國」內繼續分封,通過這種逐級分封,下級對上級承擔繳納貢物,軍事保衛,服從命令等義務。
周朝時期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周王是共主性質的(共主是氏族社會遺留的領袖模式,禹為最後的氏族共主)。諸侯的土地理論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襲。春秋時期,隨著井田制的瓦解和爭霸戰爭的發展,周朝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喪失,「封建制度」開始破壞。春秋戰國,大國兼併小國,多以其國境置縣,封建制度逐漸式微。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取消「封建制度」,秦王朝在全國推行單一的「郡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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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制
漢朝承襲了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秦行政區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封國包括王國和侯國,這種兩種並行制又稱「郡國制」,兩漢時期雖郡國並行,但仍以「郡縣制」為主。漢朝初期,劉邦面對拼湊起來的諸侯勢力和亡秦後的六國背景,首要任務是:勉力維持穩定局面,鏟除異姓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調和異姓諸侯王與郡國制的兩極偏差,劉邦與項羽相爭時,先後分封七個異姓王。稱帝後,又分封同姓九王,使後來中央政府及封國之間的對立,延續了很長的時間。漢初恢復封建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起到積極作用。
中國歷史上自三國開始直至最後一個王朝清朝,各個時期國家行政區劃管理上不同程度實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體;各個朝代政權穩定以後,封國與侯國實際成了行政區劃體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軍閥割據政權,大多數情況下,要領受中原王朝的冊封,如五代十國時期十國之一的楚國之國王馬殷,儘管于907年建國,仍舊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後唐冊封為「楚王」。
封建制度是適應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一種社會政治制度。唐代柳宗元在《封建論》文中認為:「封建非聖人之意也,勢也。」柳翼謀認為,由封建制而入郡縣制,「以一政府而統制方數千里之中國,是固國家形式之進化,抑亦其時思想之進化也」[1]。封建社會發展成為一國政府體系統一治理的完全大一統社會,可說是社會進化(包括產業、商業、科技、交通、軍事、行政、思想等發展)的必然結果。封建社會變為大一統社會,世襲貴族和全民階級制度被取消,代之以官僚選拔和行政制度,確立了廣大人民之間的平等原則;而基層民間自治機制,仍得以延續發展;在中央則採用君主集權制,直至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