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拫據香港法例第148章 <賭博條例>第8條 – "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任何人向收受賭注者投注(不論有關賭注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收取), 即屬犯罪, 可處以下刑罰:
(a) 如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b) 如第2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6個月;
(c) 如第3次或 其後再定罪,可處罰款$30000及監禁9個月。
法例講明, 無論收受賭注者在當地是否合法經營, 只要你身處香港而向任何境內或境外嘅人或公司以金錢落注, 你就係犯左法.
"金錢" 定義包括現金, 信用卡, 電滙, 轉賬, 支票, 滙票, 經第三者轉賬 (例如Paypal)等.
"落注" 形式包括任何傳訊方式, 例如電話, 上網, email, 郵遞, sms等.
2009-01-17 22:33:22 補充:
yes. 香港法律上係禁賭嘅. 所以以前馬會全名係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 要特別由英女皇批准先可以搞賽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