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性騷擾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條
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
(a) 如 -
(i)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 或
(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 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 侮辱或 威嚇; 或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 而該行徑對該名女性做成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根據下述法庭既案例,強吻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但唔一定,要視乎情況。
重點係:強吻屬唔屬涉及性的行徑?
如果係濕吻,或申埋條利入口到,咁咪較大可能涉及性,構成性騷擾lor
但係,如果淨係錫一錫嘴,就似乎唔涉及性,唔構成性騷擾
注意:性騷擾並不屬刑事案件, 受害人只可以向 平等機會委員會以書面作出投訴, 由平機會作出調查,查明屬實後以民事方式向對方作出申索
非禮
非禮既正式名係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
案例 Regina v Court [1988] 2 WLR 1071講明非禮必須有三個要素:
1.刻意侵犯對方
2.以一個合理既人既角度黎睇,該侵犯係猥褻
3.疑犯刻意作出如此猥褻既行徑
缺少任何一項都唔構成非禮
強吻主要問題出係第2點
究竟強吻以一個合理既人既角度黎睇,算唔算猥褻?
如上,強吻有可能構成非禮,但唔一定,要視乎情況。係程度既問題。
如果係濕吻,或申埋條利入口到,咁咪較大可能係猥褻,構成非禮lor
但係,如果淨係錫一錫嘴或面,就似乎唔猥褻~無理由我錫gf塊面都叫猥褻ar ma?
R v Fong Chi Wai [1996] 2 HKC 300: 被告捉住受害人搏頭,強吻左臉,裁定不屬非禮,但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成立
HKSAR v Lau Kwai Chung [2000] 3 HKC 658: 被告帶受害人到間雜物房,約佢出街,受害人拒絕後推佢埋場深吻4秒,裁定非禮成立
普通襲擊
就算非禮告唔入,普通襲擊都告得入
唔好以為打人先可以告普通襲擊
普通襲擊=未得同意,刻意作出唔合理既身體接觸
所以依個情況普通襲擊100%告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