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問題是:
1.事發將近20年,期間未收到任何催繳或通知(現在是由車商的破產管理人提出聲請),本票不是三年有效,這麼久了還有效力嗎?
2.我於79年離婚,對於他家的事情早已不相聞問,根本不知道有這件事(當時只是家庭主婦無工作收入,哪有能力做保證人!),我可以聲請本票債權不存在嗎?
3.如果真要提出債權不存在,需要聘請律師協助嗎?費用呢?或者事態很簡單,我自己就可處理?
4.我的戶籍在高雄,是由台北板橋地方法院通知的,所有程序都必須在台北處理嗎?
第一次遇到這令人煩透的事,因必須抓緊時間處理,煩請詳細說明
更新1:
1.通知書上寫: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我等三人)於民國78年10月6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312,156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那麼,也還是逾期很久失效嗎? 2.依據您的範例可以書面掛號寄至法院嗎? 又:我沒有什麼證物,連本票影本都沒,這部分可省略也依然可以嗎? 感激
更新2:
對scv70補充說明: 我是「相對人」,據通知書上寫相對人共有三人,我是排序第二的,所以應該不算是發票人,可能是連帶保證人吧? 您所謂「就近處理」,是指我在戶籍地的法院提出異議,還是指寫好回答1「土銀」附上的範例掛號寄回呢?
更新3:
再請教scv70: 您說:對裁定以時效消滅提出抗告,並非合適之理由。 那我不一定能全身而退嗎?較為合適的理由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