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正與一業主租住一單位連平台,我支付了4000元訂金及在地產
簽訂了一份租務臨時合約,業主口頭答應我可以養兩隻狗;但其後她
說要在簽訂租約的時候加上另一條款:為如果我日後多養一隻狗就需
要加一千元租金,兩隻就加付兩千元;她有權這樣做嗎?我應如何應付?
另外在現行租務法例裡面,當我租住了一物業單位後,業主是否可以在
每月約本人到我所租住的單位視察該物業?
請各位指教,謝謝!
收錄日期: 2021-04-19 12: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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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128000051KK0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