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小朋友14歲時曾經犯過1件案件 (CASE A)
(此宗案共有5名小朋友---共犯, 和一名受害者)
這件案牽涉到5宗罪
1)打人
2)禁固
3)剃其頭髮
4)在其背部畫公仔
5)自稱3合會成員/ 迫其加入黑社會
之後A小朋友(獨自)又犯下另一件案件 (CASE B)--犯案時約15歲
就是在便利店搶/拿了一個剛放學的學生的電話
之後第一件案要上庭審判
但A小朋友著草走了
其他4名小朋都被判了刑罰
各有不同
但因為A小朋友沒有上庭
這4位小朋友便在庭上一致指A小朋友為主謀
大約1.5個月後
A小朋友補捕了
他認了CASE A的1,2,3,4項控罪 和CASE B
沒有認CASE A的第5項控罪
問題
1)在以上的認罪情況下, 到底A小朋友要判什麼刑
2)請律師有用嗎 -- 可以打得甩自稱3合會那條罪嗎?
3) 打得甩自稱3合會成員果條罪, 對於判刑影響大不大(EXAMPLE: 會唔會由3年變做半年)
4)CASE B現在仍可以庭外和解嗎
5)如何可以令法官對A小朋友曾著草的壞印象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