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咩情況先自可以得到感化官的幫助

2008-11-24 7:22 am
有咩資格先自可以接受感化官卵幫助
例如有沒有年齡限制,所犯的罪行,幾時先自可以尋求幫助
如何找到感化官,如有咩途徑
如涉案中的人是被控((涉嫌危險藥物販運))-->如未審判的案件可否得到感化官的幫助

回答 (1)

2008-11-25 6:42 am
✔ 最佳答案
問:有咩資格先自可以接受感化官幫助

答:感化 (probation) 其實係法庭判刑的一種,適用於較輕微的罪行。被告在法庭被定罪後,如果法官考慮判感化,會先索取感化官報告,一般押後2 – 3星期,被告與感化官會面,然後由感化官向法官提交報告,是否推廌感化。


問:例如有沒有年齡限制,所犯的罪行,幾時先自可以尋求幫助

答:沒有年齡限制 – 我 (每天在法庭工作) 見過最細的12歲,最老的50多歲,都有被判感化的。

現抄錄 香港法例第298章<<罪犯感化條例>>第3條給你參考:

(1) 凡有人因犯某罪行(該罪行並無法律規定固定刑罰)而在法院受審,法院在考慮有關情況,包括該罪行的性質及罪犯的品性後,認為適宜作出感化令,可在定罪後作出感化令,規定該人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期間接受感化主任的監管,而監管期不得少於1年或超過3年。 (由1961年第54號第2條代替。由1971年第20號第2條修訂;由1986年第55號第8條修訂)

(2) 法院在考慮案件的情況後,如認為需要訂明某些規定,以確保該罪犯行為良好或防止他重犯同一罪行或犯其他罪行,則感化令可額外規定該罪犯在整段或部分感化期間遵守該等規定︰

但(在不損害法院根據第7(2)條作出命令的權力下)根據該條作出的補償不得包括在感化令的規定內。 (由1972年第48號第4條修訂) [比照 1948 c. 58 s. 3 U.K.]

(3) 在不損害第(2)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感化令可包括與該罪犯居住事宜有關的規定︰
但─

(a) 法院在作出載有該等規定的感化令之前,須考慮該罪犯的居所環境;及

(b) 如感化令規定罪犯入住核准院舍,則須在該命令中指明院舍的名稱及規定該罪犯在院舍居住的期間,該段期間不得超過自感化令作出之日起計12個月。

(4) 法院在作出感化令之前,須以該罪犯明白的語言向他解釋或安排向他解釋該命令的效力(包括擬根據第(2)或(3)款加插於該命令的任何額外規定),並解釋如他不遵守該命令或犯另一罪行,則可就其原有罪行判處刑罰;如該罪犯不少於14歲,則除非他表示願意遵守該命令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得作出該命令。

(5) 受感化者須接受獲委任或被指派在該受感化者不時居住的地區工作的感化主任的監管,或接受由首席感化主任指定的其他感化主任的監管。

(6) (由1995年第68號第53條廢除)

(7) 作出感化令的法院,或根據第4(2)條作出命令修訂任何感化令的法院,須立即將該感化令或修訂命令(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文本數份交予負責監管受感化者的感化主任,該感化主任須將其中一份交予受感化者,一份交予該感化令或修訂命令規定受感化者入住的院舍的負責人。



問: 如涉案中的人是被控((涉嫌危險藥物販運))-->如未審判的案件可否得到感化官的幫助

答:"販運危險藥物” 一般較少判感化。如上所述,感化 (probation) 其實係法庭的判刑,所以未審判的案件 感化官不會受理。

但有一個志願機構,名叫「善導會」,可能幫到你:總辦事處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5號 溫莎公爵社會服務大廈702室 – 電話: 2527 1322。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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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123000051KK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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