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髮店東主逆權侵佔旺地
17/06/2007
自七十年代起便經營理髮生意的東主,聲稱四名陳姓男子六十年代擁有北角明園西街一地舖單位,但他們自八十年代便放棄該地舖,東主「鵲巢鳩佔」利用該舖位先經營運輸業務,並佔據舖位附近空地作車位。而在九七年他更索性將自己的理髮廳搬到舖位營業,並把空地放租予附近食店作停車場用途。東主認為已佔用該舖位連附近空地逾十二年,因此昨入稟高院,引用逆權侵佔方式,要求法庭頒令他已擁有該舖及附近空地的業權。
原告徐明義,四名被告分別是陳倫中、陳炳輝、陳炳勳及陳炳基(均為譯音)。原告在入稟狀中指,自六六年起被告們共同擁有該個位於北角明園西街七至九號的物業及附近空地(下稱該物業),被告們約於八一年停止管理及使用該物業,而原告自此則一直享用該物業。
稱擁北角明園西街地舖空地
入稟狀續指,原告七十年代起從事理髮生意,並經營一間名為大中華的理髮廳。八六年起,原告開始繳付該物業的差餉,八八年原告利用位於北角明園西街的物業先經營運輸生意,更佔用對外空置地方作運輸及貨車停泊用途。至九○年,原告沒再經營運輸生意,但把空地劃成五個車位,把其中四個車位租給毗鄰的食店,餘下一個車位自用。九七年將自己的大中華理髮廳遷往該物業內繼續經營。
原告稱,毗鄰食店多年來不斷轉手,○五年至今則是一間「小肥牛火鍋專門店」,原告表示一直把該四個車位以月租三千元租給該火鍋店使用。
原告指他已逆權侵佔該物業及車位空地十二年,因而要求法庭頒令,把該些物業及土地的擁有權判歸原告所有。
律師鄧達明表示,「逆權侵佔」在任何地方都適用,例如有間屋無人住,有人霸佔後都可以申請。他又指一般而言,佔用人必須要有足夠證據顯示業主放棄行使權才有勝算機會,而業主沒有追租這點並不足夠,始終該舖位有租約在先,除非由租客以外的人佔用,反而有機會。鄧又說,一般逆權侵佔多數涉及土地,因為地方大,土地被佔用業主未必知道;但舖位很值錢,業主無可能不理會,他未聽聞過涉及舖位的逆權侵佔個案。
另一律師黃國桐則稱,私人土地無分農地或舖位,只要佔用人佔據超過十二年,便可以申請逆權侵佔,官地則要六十年。他認為舖位無業主收租比較奇怪,可能是業主已過身,其後人也無理會,佔用人有機會成功逆權侵佔。
案件編號:HCA1287/2007
以上判決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 第7條"收回土地及追討租金的訴訟":
(1) 自有關訴訟權在官方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官方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官方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官方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2) 自有關訴訟權在任何其他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他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他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他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某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但如訴訟權最初在官方方面產生,而提出訴訟的人是透過官方而申索的,則該訴訟可在官方本可提出訴訟的期間屆滿前的任何時間提出,或可在該訴訟權在並非官方的其他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12年內提出,以首先屆滿的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