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的內容是否每份都一樣呢,有無包含保障租客的權益架?

2008-11-24 1:04 am
如果租咗一個套房單位,欠租幾個月,咁業主有無權換鎖,而又唔肯比返條新鎖匙個租客,可以點做呢?? 令到個租客出入都扣成問題,可唔可以告佢呢?並要佢作出賠償呢? 一般標準租約內容有無條例係講明,如果租客唔交租兩個月,間屋裏面的物品,業主可以沒收或移動? 咁如果個業主唔搵執達吏,(即唔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佢可唔可以自行強迫個租客搬呢? 麻煩大家幫幫忙...............

回答 (1)

2008-11-28 4:46 am
✔ 最佳答案
租約的內容是否每份都一樣?
當然唔係!
份份都有d出入,租都唔同la!

有無包含保障租客的權益架?
一定有,除非業主簽約前刪除左d權益而你唔睇又照簽

如果租咗一個套房單位,欠租幾個月,咁業主有無權換鎖,而又唔肯比返條新鎖匙個租客
業主已犯法: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0條B
第7章 第70B條 侵擾1) 任何人非法使租客或分租客失去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加處監禁12個月。

(2) 任何人意圖促使租客或分租客─(a) 放棄佔用處所或其部分;或
(b) 不就處所或其部分而行使權利或尋求補償,而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干擾租客或分租客或其住戶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或經常截停或不提供處所佔用作住宅所合理需要的服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加處監禁12個月。

(3) 任何人因犯第(1)或(2)款所訂罪名而被定罪,法院除可作出判處外,並可命令被告向租客或分租客支付一筆法院認為適當的款項,用作租客或分租客因該構成所述罪名的作為而遭受的損害、損失或不便的賠償金,亦可命令被告向政府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沒收,其數額不超過於違法當日,處所在空置情況下的市值與處所在前租客或前分租客管有情況下的市值之間的差額。

一般標準租約內容有無條例係講明,如果租客唔交租兩個月,間屋裏面的物品,業主可以沒收或移動?
一般租約無講明
但法例容許
依樣野叫 distress for rent
只要租客欠租,業主可上庭申請要執達吏沒收屋裏面的物品,向租客發出通知,如果再唔交租就可以變賣d野
但係,業主唔可以強行進入間房沒收,一定要申請執達吏,否則犯法

如果個業主唔搵執達吏,(即唔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佢可唔可以自行強迫個租客搬呢?
如果租客同意就可以
如果租客唔同意就唔可以,否則犯法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16:3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123000051KK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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