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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字的用法, 主要有以下四大種:
一, 人稱代詞:
1. 作第三人稱代詞,通常用作賓語,稱代人,物,事,可譯作“他,她,他
們,她們,它”等。
例: 桓侯故使人問之
2. 可活用於稱代自身或對方。例: 君將哀而生之乎?
3. 用作雙賓語中的近賓語。例: 公語之故, 且告之悔
4. 用作兼語,既是前面動詞的賓語,又是後面謂語的主語。
例: 吏護之還鄉
5. 當主謂詞組擔任賓語時, 可用作主謂詞組的主語。
例:聞之死,欲住
二. 指示代詞,相當於“此, 這”。
例:均之二策, 寧許以負秦曲
三. 語氣助詞, 用在句末,在動詞,形容詞或時間詞後面,湊個音節,
無實義, 不必譯出:
例: a. 公將鼓(動詞)之
例: b. 頃(一會兒, 時間詞)之, 煙焰張天,人馬燒溺死者甚眾
四. 結構助詞:
1. 用在定語與中心詞中間, 相當於現代漢語的“的”字。
例:魏莊子之歌鍾也
2. 用在主語與謂語中間,使其失去獨立性而變成主謂結構,做句子的主
語,謂語,賓語,以及狀語,定語等。
例:大道之行也, 天下為公
3. 用在前置的賓語和動詞之間, 不必譯出。
例: 詩云: 他人有心,予忖度之
4. 用在主語與介詞結構之間,以強調介詞結構,不必譯出。
例: 至之市,而忘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