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一定有犯法
長期性攻入他人電腦盜取收錄對方資料
可以告: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a)“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已屬(c)不誠實地獲益
有案例話因不誠實進入他人電腦而可以查看原本看不到的資料,已屬獲益
用對方相片在互聯網假扮對方認識網內網友
盜竊罪告唔入 (盜竊罪要求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偷完file你仲有個file係到)
無盜用他人身份依條罪
可告不誠實取用電腦 (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
在網上用對方相片 , 模彷對方身份講暴露性話題以間接誹謗他的身份
誹謗未必告得入,但有可能
可告不誠實取用電腦 (a)意圖犯罪或(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或(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一句講晒
要告既話最大機會入罪係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其他罪一係告唔入一係機會細
2008-11-21 18:18:47 補充:
刑事案由警方調查,無需自己搜集證據,警方會搞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