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士上與一名男子及其女友發生衝突,在衝突中我與那名男子都有受傷,(但是那名男子一目受傷,) 在醫院中,在警員的調查後,警員說我們有兩個選擇:一是和解;一是回警局告我們公共地方打架,後來我們同意和解,警員把發生經過記下後,我們便在那文件上簽名同意和解.
本人想問那份經我們簽名的文件,有什麼法律效力?
如果其中一方想反口是否可以的?
那麼另一方可以怎樣保護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19 17: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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