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天,我和一班朋友就相約了地產經紀睇樓,
我們就想租用1個單位,
之後就跟地產經紀簽了臨時合約和交了$1500的訂金
但由於地產經紀寫臨時合約時,時間太趕...
就只是有將租屋人的身分證號碼和姓名抄下在臨時合約上
而沒有給予他簽名及沒有跟我們解釋過任何有關該合約之條款就離去了...
在第二天,地產經紀打給租屋人說他沒有簽名,不如佢幫我地簽,當時租屋人就應了句"嗯"並請經紀EMAIL臨時合約的底單給我們,經紀答應了
可是直到簽約當天,經紀都沒有把底單EMAIL給我們,
而當天,我們都決定了不會再租該單位,
當我們打電話給予經紀時,他說除了訂金之外,還要支付地產的佣金,他說這是臨時合約有說明的
可是我們並沒有看過任何合約條款,那不是他說要賠多少就賠多少嗎!?
我們說了不會賠償以及我們會商討一下
現在他說他地產公司會交給侓司處理,
那我們應該賠償嗎? 還有的是我們可以點做...
希望大家幫幫我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