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已再婚,子女贍養費問題.

2008-11-18 8:21 pm
男女雙方已離婚,育有一子,如果女方已再婚,前夫以已經再婚理由不再支付贍養費.女方可否追討子女的贍養費(只是兒子的生活)??

如果不可以,那男方是不是一點責任都沒有??
可以不用理會兒子日常生活開支?全部由女方支付??
更新1:

有沒有知道香港法律的朋友,可以明確的告知,我朋友的前夫是不是一定要給她的兒子贍養費?? 因為看了好多意見都只是提到再婚就不用給,又沒有明確說明兒子要不要給...現在她真的好煩惱呢.. 如果要的給話,是不是又要打官司找律師??要做點什麼的呢?

回答 (2)

2008-11-24 4:49 am
✔ 最佳答案
不錯男女離婚, 如女方再婚, 則男方可停付女方贍養費. 但有孩子時; 則要看離婚時的判決和安排.
除非有明文安排; 否則男女雙方都有責任付孩子的贍養費, 那就是說雙方各付一半. 直到孩子18歲. 例如法院定了孩子贍養費是每月2,000.-元, 則男女各付1,000.-元.
但原則歸原則, 如離婚後, 假如女方先再婚, 則男方可向法院頒令孩子屬他管養, 如此法院會給他優先權, 但女方就可能要付較高比例贍養費. 再者, 如法院相信其後夫和她的經濟比前夫好, 則可能要女方全付孩子贍養費. 且得不到孩子撫養權; 這點你朋友必須三思, 因現法例是男女平等的.
故最好方法就是在離婚時已定好細則, 否則誰先再婚誰先吃虧; 因會被視作破壞家庭承諾之主因點.
2008-11-18 9:26 pm
是,如女方己再婚,你是可以不用再給她贍養費,但是仔仔的生活費,你必需要供養到18歲.

收錄日期: 2021-04-28 23:37: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118000051KK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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