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提早取強積金,我會犯法嗎?又如何去申請呢?

2008-11-16 4:09 pm
我準備在大陸開店,唔會在香港工作,但係我每天都會中港兩邊走,不過大多數會在香港過夜,因為我有小孩,這樣我可以提早取强積金嗎?又如何去申請呢?會唔會犯法呢?如果我生意唔好啦第時又可唔可以再回港工作呢?唔該晒!

回答 (3)

2008-11-19 4:10 am
✔ 最佳答案
1.如果你有供強積金,沒有特別的原因,不論是不是自僱人仕,都要65歲才可以拿出來用.

2.用永久性離開香港提取強積金,是其中一個特別的原因,但要真的長期離開香港,如果不是就有機會被積金局起訴,案例:

僱員訛稱離港取強積金罪成,一名男子訛稱永久離開香港,向強積金 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款項,今日被判罰款八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陳樹行,5月30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 調查後,發現被告人蓄意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性離開香港


3.取左強積金的錢出來用理由是永久性離港,有機構會追究.
參考: 個人經驗
2008-11-18 10:18 am
一般而言,強制性供款累積所得的權益必須保存至計劃成員65歲為止,然後一筆過提取。

但在以下情況,僱員可提早取回累算權益:
(1) 年滿60歲而提早退休;
(2) 永久地離開香港;
(3) 死亡;
(4)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及
(5) 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元的小額結餘帳戶。

似乎閣下並無條件符合喎...
就算用(2) 或 (5), 都只可用一次, 去民政事務署宣誓, 然後去積金局申請提款...
可惜太多貨櫃車師兄已經濫用呢條橋得好交關, 而家去做宣誓, 都會有些阻滯...
2008-11-17 3:01 am
你的情況,用什麼理由都不通,因為不是移民,亦不是永久不會打工,所以不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現時很多用移民籍口取回強積金看的人士被調查及被控告,你自己考慮吓,希望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9 15:53: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116000051KK0041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