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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975
蘇屋村第一期三座大廈於一九六零年十一月落成。興建蘇屋村之前,該處是一個很大的木屋區。該村興建工程分了數期落成,而且每期的設計都是截然不同,是一個非常有特色的屋村。其中,楓林樓、丁香樓、金松樓、綠柳樓及櫻桃樓。
彩虹村、馬頭圍村、和樂村、福來村、華富村、坪石村及愛民村相繼落成
政府廉租屋
「政府廉租屋村」全部亦都在六二年至七五年間落成,包括了十七個屋村:觀塘、長沙灣、石硤尾、山谷道、黃大仙、沙田坳、牛頭角、黃竹坑、石蔭、元洲街、葵興、梨木樹、高超道、葵芳、葵盛、何文田和白田。
政府廉租屋村的類型只得兩款:舊型(六二至六七年)建成,要一至兩戶共用一格設於室外的指定廁所,單位面積和設計與同樣由工務局興建的第三型徙置大廈相約。新型(六七至七五年)建成,有獨立廁所,單位面積較大,走廊及通道空間比較寬闊。
1968
私人住宅
香港的私人樓宇,最初出現在銅鑼灣百德新街一帶,一連數幢,但設計一樣,十分乏味,而且又鄰近馬路,不受歡迎。
全港個第一個有完整規劃的私人屋苑﹕美孚新村,它分為八期,第一期於一九六八年落成,全苑總數達一百座之多。及後,其他私人發展商陸續興建私人屋苑,如太古城、沙田第一城,以及近年新興建的天水圍嘉湖山莊及馬鞍山新港城等。
私人屋苑的居住環境寬敞、寧靜、舒適,活動及私人空間也較其他種類的房屋多,每人所佔的空間平均約二百平方呎,而且每人也能擁有自己的房間,廚房和廁所當然也是獨立;設施方面亦十分齊備,除有停車場,另有私人會所和小型商場,居住在私人屋苑的生活甚為舒適。
1970
徙置大廈單位的居住面積分配方法有所更改,成人平均佔用面積由廿七平方呎增至卅五平方呎,亦即是與政府廉租屋大廈單位的居住水準看齊。除了居住環境看齊外,新區的設施亦改進了不少,例如增添福利大廈及遊樂場等等。政府於是決定日後興建的徙置大廈和政府廉租屋大廈在規劃及大廈類型方面都作統一設計。
1972
當時的總督麥理浩爵士宣佈「十年建屋計劃」,開發新市鎮,並下令把當時政府三個房屋計劃即徙置大廈、政府廉租屋
圖片參考:
http://hk.geocities.com/Application%20Data/Macromedia/Dreamweaver%20MX%202004/OfficeImageTemp/clip_image018_0050.gif
計劃及屋宇建設委員會廉租屋村合併。
1973
公共屋村
屋建會於四月一日改組為房屋委員會、徙置事務處及市政事務處屋宇建設科合併為房屋署,而所有「新區、政府廉租屋村」及「屋建會廉租屋」合稱為「公共屋村」。
1974
七四年至七七年間,房委會興建了幾個全屋村皆為長型的屋村。及後,房委會分別引入長型(Slab)、十字型(Cruciform)、工字型(包括單幢獨立的工字型(H)、兩幢相連的雙工字型(DoubleH)以及三幢相連的三工字型(TripleH))、鄉村(Rural)、雙塔型(TwinTower)及I型(包括單幢獨立的I型(I)、兩幢相連的I型(DoubleI以及三幢相連的I型(TripleI))各屋村都建有一種以上類型樓宇。
圖片參考:
http://hk.geocities.com/iawebsite_hongkong/a10.JPG
圖﹕(左). I 型 (中) Y 型 (右) 十字型
1976
政府成立工作小組,負責研究及訂定一個計劃,以協助中下收入人士自置居所,這就是「居者有其屋」計劃。
1978
居者有其屋 (居屋)
第一期的居屋有六個屋苑,八千四百個單位推出。居屋主要分佈在新市鎮,如沙田、屯門、東涌、將軍澳、天水圍等地,居屋令許多超過申請入住公屋資格,而未能負擔私人樓宇的中下收入家庭能自置物業。後來更加入私人發展商的參予,令建屋的速度加快,質素提高。由於居屋的質素較佳,而且設施齊全,受到市民的歡迎,常有超額認購的情況。
圖片參考:
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1.gif
2008-11-16 01:17:43 補充:
徙置計劃及政府廉租屋計劃,提供了大量居住單位給予有需要人仕,解決了居住需要。但徙置區居住環境擠迫,人口密集,產生大量青少年問題,更成為社會不安的源頭。這些問題,更為六七年暴動其中一個間接起因。政府意識到居住環境嚴重影響社會安寧,從頭做起,希望改善居住環境,不但有助安定社會,亦能製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增長。
2008-11-16 01:17:48 補充:
一九七一年,麥理浩爵士來港履新,亦注意到香港居住問題。麥理浩爵士在一九七二年發表了「十年建屋大計」,希望在一九七三年至八二年的十年內為一百八十萬香港居民提供設備齊全及合理環境的居所。為了落實這計劃,政府將徙置事務處、屋宇建設委員會及部份小型興建公共房屋組織合併成為香港房屋委員會,統一管理徙置區、廉租屋村及屋宇建設委員會興建的屋村外,還負責興建超過十個屋村,為一百八十萬居民提供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