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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庭法官: 處理針對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 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終審法庭法官的職責是:
負責法律條例的最終闡釋
對重大法律觀點作出最終裁决
上訴法庭法官: 聆訊源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各別的審裁處的刑事及民事上訴案.
上訴法庭法官的職責是:
負責裁决下級法庭在審訊中有無犯錯
負責裁决下級法庭在法律觀點有無犯錯
負責裁决下級法庭在判刑有無犯錯
原訟法庭法官: 聆訊嚴重刑事 (判刑 7 年或以上) 案件金額超過$1百萬的民事案件, 司法覆核, 裁判法院上訴等案件.
原訟法庭法官的職責是:
維持審訊過程合法, 公正及依照既定程序
給予陪審團正確指引及協助陪審團作出裁決
為庭上任何法律問題的唯一解釋者
在刑事審訊中作出判刑
在民事審訊中作出裁決
地方法院法官: 聆訊普通刑事 (判刑 2-7 年) 案件, 金額$5萬至$1百萬的民事案件.
地方法院法官的職責是:
維持審訊過程合法, 公正及依照既定程序
為庭上任何法律問題的唯一解釋者
在刑事審訊中作出裁決及判刑
在民事審訊中作出裁決
裁判法院及各審裁處嘅官其實唔算係法官. 佢哋叫裁判官 (Magistrate) 或 審裁主任 (Presiding Officer), 唔係正式法官 (Ju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