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控於年半至兩年前的強姦案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案。
我當時17-18歲,我識左個女仔,佢當時14歲,但冇同佢發生過性行為,我地唔夠個半月就已經分左手。分手時,我同佢有因為復合既問題而分手,佢而且提及過話唔會比我有好日子過及索取掟煲費的要求。之後過左一段時間,大家冷靜了,又做番朋友,亦有見面,傾電話。到了2007年12月時,因我新女朋友唔想我同以前D女朋友有聯絡,所以我向她提出少聯絡及避免會面,之後亦因此嘈過一場大交,言語中她提及點解分左手唔可以做朋友,又唔可以見,之後又提及掟煲費同話叫我一世後悔的說話。
直到今個月頭,突然有警察上門拉左我,話控告我於2006年至2007年其間涉及多宗強姦案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案。其後我知道原告人係佢,佢而家話我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之外,仲話我以裸照要脅事主發生性行為。
警察上到黎咩相到搵唔到,因為根本就冇,我同佢一齊左之後一張相都冇影過,貼紙相都冇,而我最後一次見佢既時候係2007年既3月。
我D朋友叫我唔駛驚,因為佢冇我DNA,所以告唔入,而家好多野都係得佢片面之詞,根本就未有証據,因此警方亦都比我保釋。
但亦都有人話我聽,如果單案上到庭實衰緊,因為個官同陪審團會比較信女方既口供,而家我好擔心,有冇人可以幫我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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