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保安員案光頭仔劉卓華上訴得直?

2008-11-08 6:01 pm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審理針對劉卓華的案件時,曾向陪審團發出書面指引,舉出以木棍打人的例子,上訴庭認為例子與案情太接近,做法不當。

案發於04年3月1及2日,群黨於家中用鐵通、摺椅和地拖等毆打黃偉鴻(27歲),輕度智障的黃甚至被迫吃糞。至3月8日,群黨把黃棄屍紅磡碼頭。

回答 (2)

2008-11-08 9:33 pm
✔ 最佳答案
如何「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一大道理?求情理據?一向也很佩服001的解答,但這次有點失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即控方有責任證明一切,這是被告的基本人權,本人不覺有何不妥

而且,注意:被告唔係無罪釋放,案件只是發還重審,因為原訟庭法官向陪審團發出錯誤指引,對被告不利。重審時被告一樣有可能被判謀殺

我睇過判詞: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60018&QS=({CACC10/2006}|{CACC000010/2006} %caseno)&TP=JU&currpage=T

法官要陪審團決定劉卓華有沒有謀殺的意圖
謀殺的意圖=意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 (intention to kill or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
控方指劉卓華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屬謀殺
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當陪審團考慮劉卓華有沒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不能只相信劉卓華作供,要考慮所有情況、資料。如果一個人輕推你心口兩下,你可以輕易判斷對方沒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如果他踢你和打你心口,但不大力,你仍可判斷對方沒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如果他大力踢你和打你心口,你可能判斷對方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但有疑點。但如果一個人持續用木棍或水喉通打人,你可以判斷對方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

原訟庭法官就係最尾個句出錯
事實上,劉卓華真係有用木棍打人
法官講如果一個人持續用木棍打人,就可以判斷對方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變相強制要陪審團決定劉卓華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變相強制要陪審團決定劉卓華謀殺成立

法官唔可以咁做架
佢只可俾適當指示,俾陪審團自己決定
原訟庭法官做法同幫陪審團決定埋無分別
陪審團應自己考慮全部資料決定

所以法官、律師講野要好小心
講錯小小野都唔得

被告唔係無罪釋放,案件只是發還重審,個人認為劉卓華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好大機會都會判謀殺成立,就算謀殺唔成立,誤殺100%走唔甩,拍心口擔保
(誤殺=不法和危險行為令人死亡,危險定義為引致身體傷害,無須嚴重)

這是程序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既體現,程序出錯就要重審好合理
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無關
2008-11-08 8:05 pm
 一句到尾,又是法官搬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一大道理,作出上述判決,令這兩名兇手不致要終身監禁,還可以早點重獲自由。既然被告如此歹毒和可恥,法官又為什麼要接納兩人的求情理據?
 一群禽獸連弱智的受害人也不放過,還企圖把屍體丟下紅磡碼頭海面,若不及時被人目擊棄屍過程,相信他們早已逍遙法外。這顯然是一件謀殺案。
參考: 個人所知(退役輔警)

收錄日期: 2021-04-19 12:45: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108000051KK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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