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如何「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一大道理?求情理據?一向也很佩服001的解答,但這次有點失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即控方有責任證明一切,這是被告的基本人權,本人不覺有何不妥
而且,注意:被告唔係無罪釋放,案件只是發還重審,因為原訟庭法官向陪審團發出錯誤指引,對被告不利。重審時被告一樣有可能被判謀殺
我睇過判詞: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60018&QS=({CACC10/2006}|{CACC000010/2006} %caseno)&TP=JU&currpage=T
法官要陪審團決定劉卓華有沒有謀殺的意圖
謀殺的意圖=意圖殺人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 (intention to kill or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
控方指劉卓華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屬謀殺
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當陪審團考慮劉卓華有沒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不能只相信劉卓華作供,要考慮所有情況、資料。如果一個人輕推你心口兩下,你可以輕易判斷對方沒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如果他踢你和打你心口,但不大力,你仍可判斷對方沒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如果他大力踢你和打你心口,你可能判斷對方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但有疑點。但如果一個人持續用木棍或水喉通打人,你可以判斷對方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
原訟庭法官就係最尾個句出錯
事實上,劉卓華真係有用木棍打人
法官講如果一個人持續用木棍打人,就可以判斷對方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變相強制要陪審團決定劉卓華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變相強制要陪審團決定劉卓華謀殺成立
法官唔可以咁做架
佢只可俾適當指示,俾陪審團自己決定
原訟庭法官做法同幫陪審團決定埋無分別
陪審團應自己考慮全部資料決定
所以法官、律師講野要好小心
講錯小小野都唔得
被告唔係無罪釋放,案件只是發還重審,個人認為劉卓華有意圖引致嚴重身體傷害,好大機會都會判謀殺成立,就算謀殺唔成立,誤殺100%走唔甩,拍心口擔保
(誤殺=不法和危險行為令人死亡,危險定義為引致身體傷害,無須嚴重)
這是程序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既體現,程序出錯就要重審好合理
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