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閣下祇要在知識 + 中稍為提及破產或欠債,便會收到大堆無厘頭的廣告,管理員也不管一管!
言歸正傳!你的問題有幾個部分要分開講。
首先你破產後向朋友借錢,有無表明你破產者的身分?因為你既身為破產者,法例規定凡借多於港幣一百元正,都要知會破產破理主任,並要知會借方你已是破產者,告訴對方你理論上是無法在短時間內還錢的(有任何收入都要上繳破產管理主任安排還錢給原有的債權人)!。因為破產管理處恐防你隱瞞破產身分,繼續大量借貸並逃避還款!
其次算你朋友知道你破產人士的身分後,仍然肯借錢畀你!但他開支票給你,你要入戶口或到銀行兌現現金。這裡又有兩個問題,第一你仍有銀行戶口嗎?理論上你在頒布破產令後,以前的戶口已全數取消,而新的銀行戶口必定要有破產管理主任的授權信,才有銀行願意開戶!第二假設你真有戶口,經銀行轉帳或到櫃兌換現金支票,這筆款項理論上要上繳給破產管理處作還債之用,你不能私下取用!祇要一被破產管理處發覺,這筆錢必然會被充公,你如無法退還處方會認為你不合作,可能會延長你的破產年期以作懲戒!
所以你最好叫朋友直接給你現金,儘量不要留下證據和紀錄。那理論上祇要他不去舉報你,而你自己又不通知破產管理處,處方應該是不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