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公開講大話只在下列幾個情況下算係犯刑事法:
1. 當講大話嘅人蓄意講大話而令自己得益或令他人有損失, 咁嘅情況通稱訛騙: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 欺詐罪: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 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 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4年。
2. 當該講大話嘅人在無宣誓嘅情況下, 在以下事項中講大話: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 - 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
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 在下列項目中作出在 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
(a) 法定聲明; 或
(b) 當其時有效的成文法則授權或 規定他作出、 核簽或核證的 摘要、 帳目、 資產負債表、 簿冊、 證明書、 聲明、記項、 預算、 清單、 通知、 報告、 申報 表或 其他文件; 或
(c) 由或根據或依據當其時有效的成文法則規定他作出的任何口頭聲明或 口頭答覆,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3. 當該講大話嘅人在已宣誓嘅情況下講大話: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 - 宣誓下作假證供:
任何人如在一般情況下或某一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為證人或傳譯員後, 在 任何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一項在該程序中具關鍵性的陳述, 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 , 即屬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的罪行,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如果B君在以上情況之外講大話但 A君無什麼損失, B君亦無得益, 咁B君無犯法. 至多俾 A 君循民事提出訴訟控告.
但如果A君無什麼損失, 咁在民事上告B君, 就算有人做証, 都係告都無用.
最好例子: d 八卦雜誌成日老作邊個邊個做咗 d 乜嘢, 公開講大話. 但都好少俾人告, 因為大部份時間 d 受害人都証明唔到自已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