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老闆和1位股東是科技線上工廠老闆.由於金錢糾紛.逼的大老闆(劉)不得不認賠殺出.
由於大老闆(劉)有洽談員工資遣事宜.但再31日早晨.上游廠商有被告知終止業務後.
股東(張)在10月31日下午立刻通知即將接手.由於卡在新舊雇主交接.
舊雇主31日當日下班前就急去法院公證.行使轉讓交接義務.但公司還尚未交接完成.
也在同日(31日)我媽被新雇主資遣.並*口頭告知*公司不需要這麼多人手.所以被強迫裁員.
並和股東(張)的律師當場在房間通知我媽和其餘三名員工.沒有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但可開非強迫性離職證明.只是問題來了.今日11月2日週一.新雇主當場反悔不開.
並要求我媽她們回來上班.結果連交代也沒有就算了.還叫我媽她們回來上班.
只是我媽她們不願意.並宣告我們應當權力.
結果週一(11月2日).我和我媽去問市政府的委任律師.律師告訴我們.開立證明.
前雇主再印鑑和公司資產尚未交接前.有責任幫我們開立非強迫性離職證明.
而新雇主目前並未有權利可以幫忙開立.並造清冊通報勞工局.約要10日.
這10日也不知道是否領的到上各月薪資所得.就被市政府委任律師告知說.
現在雇主股東(張)資遣妳們.只是*口頭說明.並沒有公告或是開立證明且有法律效力.
同時還可以公告我媽他們四人無故曠職三日.以自動離職論處.並連帶上法院求償.
但問勞工局志工又說口頭告知也算.只是股東(張)又叫我媽她們回去.有損害到勞工權益.
可以先寄存證信到公司告知新任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表示有口頭告知業務緊縮資遣.解聘.
目前市政府委任律師是告訴我們.法律不外乎證據.既然有再安排新舊任雇主交接中.
(目前還是舊雇主.同時也拿有印鑑).如果新雇主要你們回去上班.那就回去上班找證據.
委任律師她有給我媽她們四人三條活路走
1.回去上班.並要求打卡.上班紀錄.如果新任雇主明顯不從要趕走妳們.那就必須錄影.錄音存證.
表示我要上班.但是新任雇主不給我上班.也不得要求無薪給假.並要付給你們最低薪資.
2.跟舊雇主拿取非強迫性失業證明.並向新舊雇主提起勞資協調和訴訟.拿回遣散費和預告工資.
3.證人(必須要有其他在職員工可以證明當時開除談話情形和被新任雇主驅離工廠情況)
由於新任雇主真的很可惡.和新任雇主的律師一搭一唱.我媽她們很驚慌害怕.
深怕被安一各無故離職罪名造成公司損失被求償提告一個人10萬的賠償金.
舊的雇主由於還有良心在還沒交接完成時要開給證明.
現在就是卡在新舊雇主交接部分和資遣費賠償與被新任雇主提告的部分需要釐清.
由於我媽上週被新雇主告知失業後就似乎快得了憂鬱症.也很積極找頭路.但那筆資遣費.
讓我媽這兩三天身體都變的很差.我不懂.為何當老闆的每各都要欺負我們這些窮的要去自殺的人
別跟我提勞工局志工.他們不是律師根本不懂.只知皮毛和翻書.然後叫你填單子.
還必須週三和周五等勞工局委任律師排隊.根本就讓資方逃脫過去.
我媽她們填單子有何用.舊的雇主可以以交接名義打混過去.而新任雇主可以說我有叫你們回來.
但你們不回來上班.而且公告曠職超過三日.並且讓公司損失可以向我媽她們四人求償.
到底我們該怎麼做.請不起律師.我妹要還卡債和助學貸款.我必須靠那2萬多元和一份兼職.
還房貸2萬元和家裡水電.還得照顧生病的媽媽.這超過兩萬多的負擔.我根本就擔當不起.
實在受不了這樣的打擊.壓力大到.很想跳河跳樓算了.實在很無助.
希望懂法律的可以幫幫忙我該怎麼走下一步.由於勞方和資方鬧翻.再續任的意願也沒有.
就算續聘.對方還搬出無薪給假.甚至於可以暗中刁難.我媽年紀已經50好幾.根本禁不起這樣.
拜託!誰可以告訴我呢?
別再叫我問勞工局和填表了.填表的話新舊任雇主的問題我有在上面說明了.
就算填了.最後鬧上法庭吃虧的也是我們...
(決不交由投票)謝謝各位好心人士.
雖然開始就是要關廠裁員.但新雇主突然下午臨時要和舊雇主交接.新老闆並再當日告知我媽等三人解雇. 但就雇主就一直用交接和拖延戰術而不開證明.且我們也沒有證據說.新老闆有對我媽她們說過開除的話. 但找舊雇主.卻一直用交接給新老闆拖延.新老闆也說...你們去勞工局阿..結果今日去問縣市政府法律諮詢. 得到的結果都是對於我們不利...所以我們有找舊雇主談.只是他推給新雇主.表明他以交接為由.可惡! 它們交接要10日.所以現在公司還是這位劉大老闆的.只是這位大老闆都在交接.並已表明他已去法院公正. 轉讓經手.現在處理的都是後續的細節.但公司印鑑還是在他手上.
舊老闆他的名冊說要呈報勞工局要10日.雇用員工也是新老闆自己商議決定.舊老闆無所謂而已. 我們有找舊雇主要.但是舊雇主推給新雇主.表明他已經交接.而且是新雇主要我媽走人. 他和律師還跟我媽撂下狠話.如果要求開證明沒問題.但要求資遣費沒關係.那你們就回來然後無薪給假.... 剛開始都是全部開除的.只是後來很突然的臨時變成其他老闆.然後就直接商議留任員工. 並且叫其他員工回家吃自己.
你說的我們有去縣市政府的法律諮詢律師問過.舊雇主有權利開立證明.也要負一點責任.但責任會比較少. 因為交接.只是新雇主叫我媽它們吃自己.只是口頭證明.且新舊雇主都想規避責任.不想付資遣費用.都拖延時間. 並且舊雇主造的清冊還沒呈報給勞工局.所以就卡在釐清責任.由於新舊雇主是夥伴關係.不論怎樣都有理. 差別就是在單純口頭告知.毫無證據效力可言.更別提勞工局志工叫我們寫存證信函給新雇主公司. 就算舊雇主要錢.他仍然是把責任推給新雇主.新雇主且只說身上沒錢.藉故和律師拖延.
而且我們又請不起律師.怕時間一天拖過一天.我媽的錢就沒了.還必須付出相當代價. 這就是新舊交接的雇主卡在責任釐清問題.不論是口頭告知還是一開始就要辭退所有員工. 都是互相推委.讓我們不知道律師說的是真.還是勞工局說的是真. 至於你說的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她公司不是被併購而且夥伴關係.某些細故大老闆抽資.變成股東接手 (在那之前都是舊老闆/公正那日也是上週五31日.我媽被辭退也是31日都是同日). 就算是30日基準日前.也沒有.更別說書面通知.通通都口頭告知而已. 他們之間也沒商定.都是股東和股東老婆(人事)自己安排.然後就自行要求我媽等三人解聘(口頭告知).
反而是變成新雇主有權利告我們提出公司損害賠償. 因為她會說無故曠職三日自動解職.且公告公司全體上下. 到時候我們也提不出舊老闆口頭告知的證明.新老闆這裡也是兩頭落空還得吃上官司. 這樣說你就知道我的無奈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