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三十一條

2008-11-01 5:39 pm
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嘅`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點解??

回答 (1)

2008-11-01 5:57 pm
✔ 最佳答案
即係基本法給予你法定自由出入權力香港. 除咗被法庭下命令唔俾你離開香港之外, 你可以在唔需要預先申請 / 得到特別批准嘅情況下, 隨時按自己喜好而離開香港.
法庭下命令唔俾你離開香港嘅原因可以係:

你犯咗刑事罪行, 在擔保中, 而其中一項擔保條件係唔可以離開香港.
你犯咗刑事罪行, 被拘留 / 監禁服刑中.
你爭政府錢, 例如欠交罰款或欠稅, 被有關部門申請唔俾你離開香港.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1 14:34: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101000051KK0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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