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大你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實若你要告他.獲得賠償的機率是很高的.不過有時對的人.公平與正義不見得會跟他站再同一陣線.且在司法判決後續是否會衍生出其他問題?這可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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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親身經驗舉例.某天中午跟同事開貨車在信義區一條小路.當時我們要左轉也打了方向燈.結果才左轉一半.後方一位女騎士衝撞上駕駛座旁.女騎士摔倒.我跟同事就下車把她扶起.當下我們問女騎士是否有受傷或怎樣.她說沒有.後來我們就想說拿一千元給他壓壓驚.也留下電話號碼給她.於是事情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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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過一小時候.同事接到警察打電話說要還原事件現場順便做筆錄.於是我們到了現場也做筆錄.所以的筆錄都是女騎士的錯.因為1.她越雙黃線超車2.是她衝撞我們3.當時時速不到10公里且要轉彎時早已打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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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一星期後.我們接到對方母親電話.說要我們賠幾千元給他們.因為要修理機車還有他女兒指甲受傷等.我們不想理她(是對方的錯又不是我們的錯)加上我老闆說他要處理(結果也沒處理)大約再過一個月.同事接到法院通知說要開庭.開庭後居然判我們要賠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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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對方是位舞蹈老師.在庭上她哭哭啼啼的說她因為這事情指甲受傷.手上也有一個疤痕.這樣她怎面對學生等等.法官也就因為這樣.居然判我們要賠一萬元.這是什麼天理.後來我老闆要我同事負擔一半金額(我同事開的車)以前我同事只要交通違規.我再身旁我絕對要幫忙負擔一半.可是這次我斷然拒絕.因為錯根本不在我們....
經由這次教訓我的結論是.交通事件不管是否與對方私下和解.小心點還是較好.最好有第三證人在場.有些人就是想把錯硬凹成對的.社會人百百種.司法的公平與正義.我想還是不要太相信比較實在.這就是台灣的法律~~~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