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問:呢篇野講既又有幾多係o岩呢?
根據香港法例《僱傭條例 》(第57章) 第6(2A)條的規定,僱員於法例或合約下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不過,根據上訴法庭於去年七月四日就《Kao Lee & Yip v. Lau Wing and Tsui Wai Yu》一案頒布之裁決,上述第6(2A)條是為保障僱員的利益而設的,只適用於由僱主向僱員提出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若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是由僱員一方 (而非僱主) 所發出,僱員可以以其於合約下或法例下所享有的年假抵銷終止合約的通知期。
所以,假若陳先生於合約下未享用的有薪年假為十日,他可於發出終止合約通知後的三十日內享用該十日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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