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申請公屋一問

2008-10-29 9:57 pm
1) 以前是住公屋,除名後申請了房協,如賣了私樓或除名後,可否再重新申請公屋呢?

2) 如不可,哪有何辦法再申請公屋呀?

回答 (3)

2008-10-31 5:39 am
✔ 最佳答案
(1)即使賣了那間舊樓都不符合申請公屋,因為你曾經得到政府資助置業, 故不符合資格再享有住屋福利
(2)除非符合以下所列情況,才可酌情處理其公屋申請。參考如下: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有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的申請書:


經法庭裁定破產;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以便房屋署考慮是否接納其公屋申請。
參考: 房屋署
2008-10-31 2:59 am
你破產或領綜援。
2008-10-31 1:47 am
是不可以的,因我也是同你一樣,除非你收入大減(要有証明)及婚姻狀況有變(如離婚),就有機會申請,但房處有權唔批的.


收錄日期: 2021-04-19 17:25: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029000051KK0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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